1.县级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74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条件: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本级登记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申报。
申报材料: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小二寸照片一张;
3、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2年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5、放射防护和放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2301120
2.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申报条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证的放射工作人员因证丢失或破损,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补证申请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本级登记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申报。
申报材料:1、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2、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3、放射工作人员证损坏原件或丢失登报声明(书面承诺具有该项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批件或依申请快递送达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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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3.放射诊疗变更(涉及现场审核的复杂变更)
审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申报条件:变更放射诊疗项目
申报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2、变更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3、有效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附本、大型医用设备变更的提供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承办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综合现场踏勘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窗口,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踏勘的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在 则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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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射诊疗校验
审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申报条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1年或3年校验一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一年校验一次,100张床位以上的3年校验一次)
申报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3、放射诊疗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4、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6、放射诊疗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书面承诺具有该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承办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综合现场踏勘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窗口,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踏勘的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在 则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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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5.放射诊疗许可
审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申报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六)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七)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申报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放射诊疗设备清单3、有效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新建单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承办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综合现场踏勘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窗口,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踏勘的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在 则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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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6.放射诊疗许可变更(不涉及现场审核的简易变更)
审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申报条件: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
申报材料:1、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上级主管部门和(或)有关部门任命文件(变更法人)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附本(变更放射诊疗许可单位名称或地址)(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中心县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市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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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审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申报条件:放射诊疗许可证真实有效,依申请注销的
申报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表2、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3、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变更法人)(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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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市级发证医疗机构的名称裁决
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申报条件: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
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2、申请人资质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全椒分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县卫健委行政审批事务处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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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省卫计委《关于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申报条件:
1、本辖区内跨区域连锁型、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公共场所,纳入安徽省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 ;
2、提出申请时公共场所应具备开业能力,其主要卫生设备及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预防体检合格证”。
申报材料:
7、卫生许可申请书;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资格证明,具体(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和资格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11、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13、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县卫健委窗口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县卫健委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审批:县卫健委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五、发证:县卫健委窗口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2301120
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条件:
1. 符合 《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2.权限范围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申报材料:
15、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16、卫生许可证原件;
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资格证明,具体(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和资格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18、变更单位名称需提供: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9、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0、变更路名或门牌号需提供: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县卫健委窗口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县卫健委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审批:县卫健委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五、发证:县卫健委窗口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2301120
1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条件:
1、县辖区内合法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2、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21、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2、四年有效期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自查报告(被许可公共场所项目的基本卫生条件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卫生标准、规范执行状况,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更情况,公共场所改建、扩建及预防性卫生审查情况,卫生设备设施、布局改动情况);
23、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2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5、营业执照复印件(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26、卫生许可证原件。
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县卫健委窗口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县卫健委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审批:县卫健委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五、发证:县卫健委窗口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2301120
12.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申报条件:1.生活饮用水建设项目单位或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需进行卫生审查; 2.符合县城乡建设规划。
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书2、水质检测报告3、营业执照(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全椒分厅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县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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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13.护士变更注册
审批依据: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6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10,将除省属医疗机构外的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下放县、县卫生主管部门,护士执业注册的首次注册继续由省级卫生部门承担。4.国卫医发【2019】3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申报条件: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申报材料: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审批流程: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2301120
14.护士延续注册
审批依据: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6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10,将除省属医疗机构外的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下放县、县卫生主管部门,护士执业注册的首次注册继续由省级卫生部门承担。4.国卫医发【2019】3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申报条件: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申报材料: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3、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审批流程: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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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15.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办
审批依据:1.《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申报条件: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或损毁申请换领。
申报材料: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2、近期免冠小二寸白底彩色照片3、护士资格证、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窗口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审批办负责人审查。
3、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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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16.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审批依据:
1.安徽老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标识。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申请:我县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由乡、镇统一办理。申请材料为本人身份证原件。
2.受理:老龄办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给予办理,统一编号、登记并加盖公章、钢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将原有告知申请人。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
3.办结:当场办理老年证并发放至办理人。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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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17.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
审批依据:
1.安徽老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标识。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申报条件:
已办老年人优待证遗失。
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2.受理:经证件补办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符合办理条件的给予办理,统一编号、登记并加盖公章、钢印。
3.办结:当场即补办老年证并发放至服务对象。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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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18.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申报条件:1.县辖区内的已取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资质,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医疗机构;2.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申报材料: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报告、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服务执业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原件(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送达: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窗口当场发放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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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19.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申报条件:1.辖区内的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2.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申报材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原件(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办结送达: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窗口当场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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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20.县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23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申报条件:1.县辖区内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遗失或损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医疗机构;2.遗失或损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送达: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窗口当场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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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县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申报条件:损坏或丢失的放射诊疗资质批准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申报材料:1、县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损坏原件或丢失登报声明(书面承诺具有该项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批件或依申请快递送达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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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县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申报条件:合法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 遗失声明(申请人承诺)
审批流程:
1、申请: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
2、受理:县卫健委窗口确定是否受理。
3、审核:县卫健委审批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县卫健委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5、发证:县卫健委窗口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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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申报条件:
医师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变更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必须有与变更执业范围相关的两年培训证明及更高一级的学历,提交完整的变更材料方可进行变更。
申报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4、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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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24.医师执业注册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申报条件:
凡取得医师资格证者,拟在县管医疗机构、保健预防机构执业注册的,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材料即可办理。
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小二寸照片一张;
3、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4、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2301120
25.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补办核实转报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申报条件: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申请换领。
申报材料:
《医师资格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转报:核查好的材料由窗口上报至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卫健委窗。 4.办结送达:省卫健委窗口人员收件后对资料进行复审,并在国家信息系统内进行再次核查;核查通过后制证交各县,由各县发给申请人,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件。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2301120
26.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申报条件: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卫生设施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2、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3、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及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4、近期6个月内水质检测报告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6、卫生管理组织、供水管线情况、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该项材料需书面承诺具有)。
审批流程: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材料完整转交县卫健委审批科;
三、审查:县卫健委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四、决定:县卫健委窗口根据勘察结果报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五、制证和发证:县卫健委窗口制证和发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2301120
27.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许可证换发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申报条件: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申报材料: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2、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3、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及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4、近期6个月内水质检测报告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6、卫生管理组织、供水管线情况、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该项材料需书面承诺具有)。
审批流程: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材料完整转交县卫健委审批科;
三、审查:县卫健委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四、决定:县卫健委窗口根据勘察结果报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五、制证和发证:县卫健委窗口制证和发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2301120
28.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申报条件: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卫生设施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直接从事供管水人有效健康证明3、制水工艺流程图 4、消毒设备照片5、六个月内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单6、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明及身份证、检验人员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此项材料取消)7、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委托授权书。(书面承诺具有该材料)
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材料完整转交县卫生健康委审批科。
三、审查:县卫健委审批科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四、决定:县卫健委窗口根据勘察结果报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五、制证和发证:县卫健委窗口制证和发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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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29.饮用水集中式供水许可证换发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申报条件: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申报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直接从事供管水人有效健康证明3、制水工艺流程图 4、六个月内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单5、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明及身份证、检验人员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此项材料取消)7、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委托授权书、消毒设备照片(书面承诺具有该材料)
审批流程: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材料完整转交县卫健委审批科;
三、审查:县卫健委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四、决定:县卫健委窗口根据勘察结果报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五、制证和发证:县卫健委窗口制证和发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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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审批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2.《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优化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发〔2018〕1147号)、《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
申报条件: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以外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
申报条件: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以外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
申请材料(一)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选址报告;
(三)《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四)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符合市、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材料;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八)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九)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清单;
(十)资产评估报告;
(十一)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十二)市、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流程:(一)提交执业登记申请(申请人);
(二)公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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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第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手术,必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申报条件: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申请材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执业许可申请文件、规章制度、医学伦理会文件、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审批流程: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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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3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第七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助产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申报条件:(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申报材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证明;
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
审批流程: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2301120
33.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审批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申报条件: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达到效期的乡村医生
申报材料: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小二寸半身照片
申请人身份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乡村医生执业证》
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审批流程:1、申请:线上请或线下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健委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负责人审核;
4、审批:卫健委决定;
5、发证:通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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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0550-2301120
3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
审批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申报条件: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申报材料: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小二寸半身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审批流程:申请:线上请或线下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健委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负责人审核;
4、审批:卫健委决定;
5、发证:通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2301120
35.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审批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2.《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优化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发〔2018〕1147号)、《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
申报条件: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以外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
申报条件: 本级许可的在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申请材料: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积分记录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上一周期医疗机构校验期工作总结
审批流程: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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