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所处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是否涉密等)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机构数量 | |||||||||
1 |
水质监测报告 名称建议修改为: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
县管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中国计量认证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 省质监局 |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润清水质检测有限公司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合肥检测站 |
事业和企业 | 4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2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及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
县管辖权限内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中国计量认证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 |
省质监局 |
合肥金浩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达申卫生检测有限公司 蚌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科克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赛尔福职业安全健康有限公司 安徽科克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赛尔福职业安全健康有限公司 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 |
企业 | 11+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3 |
个人剂量检测 名称建议修改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 |
市管辖权限内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003204869SP00700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中国计量认证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 省质监局 |
合肥金浩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达申卫生检测有限公司 蚌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科克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赛尔福职业安全健康有限公司 安徽科克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赛尔福职业安全健康有限公司 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 |
企业 | 12+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4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
县管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CMA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
省质监局 | 南京泰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企业 | 3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者可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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