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3月18日)

    发布时间:2024-03-18 15:57
    【字体:打印

    当事人:全椒县可欣文具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341124MA8PAFP5X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秦梅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788号宏海世纪城3幢210商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7日9时28分,滁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徐德(12080021006)、陈真(12080021011),全椒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蒋晋(12080121002)、李陈(12080121007)、韩亮(12080121008)到襄河镇儒林路788号宏海世纪城3幢210商铺的全椒县可欣文具店亮证后进行检查。9时30分许,执法队员发现店内摆放有《阿衰online》等疑似非法出版物,执法队员随即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初步核实,该文具店法定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均为秦梅,当执法队员要求出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时,当时人无法出具,该行为涉嫌无证经营。执法队员随即对现场出版物进行整理,经整理归纳,现场共发现《阿衰online》等5类图书74本。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图书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本次检查于2024年3月7日9时45分结束。    

    2024年3月7日全椒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立案调查。

    2024年3月7日,全椒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当事人下达第1次《调查询问通知书》,对案件做进一步调查。

    2024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当事人对3月7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无证经营的事实。

    2024年3月8日,全椒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截至2024年3月18日,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全)文综检(勘)字〔2024〕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全椒县可欣文具店在2024年3月7日9时28分至9时45分被滁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及全椒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存在涉嫌无证经营出版物的事实。

    2.全椒县可欣文具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秦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3.全椒县可欣文具店法人秦梅的《调查询问笔录》共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无证经营出版物的事实;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74本出版物,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出版物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标准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出版物74本、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圆整(¥96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罚款通知单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椒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24年3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