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标准

    发布时间:2018-09-14 18:32
    【字体:打印

    全椒县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标准

    1、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

    处罚裁量基准(1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5项,项目名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含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罚;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等9个子项。

    一、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初次违法并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初次违法并在限期内未改正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上35元以下的罚款;

    (三)再次违法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3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拒不改正,不影响行人通行、市容和交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改正,影响行人通行、市容和交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广告面积在4 平方米以下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广告面积在4 平方米至10 平方米以内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三)广告面积10 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四)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损坏公共设施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实施强制拆除。

    四、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清除违法涂写、刻画、张挂、张贴,不予处罚;

    (二)在主要道路、公共场所两侧涂写、刻画、张挂、张贴,未及时清除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地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涂写、刻画、张挂、张贴,未及时清除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罚。

    《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占地面积在5-10平方米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搭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搭建面积在510平方米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8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搭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

    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6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七、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及时改正、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予处罚

    (二)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泄漏、遗撒不满50平方米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处以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二)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泄漏、遗撒50 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要道路和一般地区泄漏、遗撒不满50平方米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上400元以下罚款;

    (四)次要道路和一般地区泄漏、遗撒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五) 次要道路和一般地区泄漏、遗撒1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裁量基准(2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5项,项目名称:城市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造;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或者严重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

    (三)逾期不改造或不拆除的,面积在50m2以下的,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不改造或不拆除的,面积在50m2以上的,强制拆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6项,项目名称: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含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等4个子项。

    一、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在其他场所,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处罚;

         (二)在公园、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纠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拒绝改正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在其他场所,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处罚;

         (二)在公园、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纠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拒绝改正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在次要道路和一般地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不大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次要道路和一般地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较大成影响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对对个人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或者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或影响交通的,处以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占用城市其它道路、街巷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7项,项目名称:未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5吨以下的运输车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每车次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5吨以上的运输车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每车次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5吨以下运输车辆或倾倒建筑垃圾量在500m3以下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每车次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5吨以上运输车辆或倾倒建筑垃圾量在500m3以上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每车次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8项,项目名称: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及时清除的,不予处罚;

        二、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不即时清除的,每处处以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5、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9项,项目名称: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含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等2个子项。

    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程度轻微的,责令恢复原状,不予罚款;

    (二)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程度在50%以下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三)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程度在50%以上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情节轻微,造成影响不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10项,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违反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未造成影响的,不予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的规定,影响较大,或者造成轻微环境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较大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的规定,拒不改证或者影响恶劣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11项,项目名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将建筑垃圾、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混入垃圾量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 对单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个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混入垃圾量无法计算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擅自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在200m3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五、单位擅自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在200m3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每立方米10元的标准处罚,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个人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

     

    8、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或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12项,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或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或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少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可以计算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少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无法计算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计划处置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20元处以罚款,但最少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13项,项目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满50㎡,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50㎡以上 100㎡以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00㎡以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14项,项目名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计划处置建筑垃圾量在500m3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计划处置建筑垃圾量在500m3 以上1000m3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计划处置建筑垃圾量在1000m3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15项,项目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对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处置垃圾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处置垃圾每立方米2030元罚款,但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量无法计算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计划处置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20元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量无法计算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计划处置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20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12、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16项,项目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建筑垃圾量在50m3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量在50m3以上100m3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量100m3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个人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五、对个人情节轻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最高不超过200元的罚款。

     

    1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17项,项目名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14、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18项,项目名称: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含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2个子项。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一倍罚款;

    (三)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根据上述规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二)在限期拆除期限内,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0.8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限期拆除期限内,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8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15、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19项,项目名称: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根据上述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占用道路不满5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200以下(元//㎡)罚款;

    二、占用道路5-15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200-300(元//㎡)罚款;

    三、占用道路15-3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300-400(元//㎡)罚款;

    四、占用道路3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400-600(元//㎡)罚款。

        五、挖掘道路不满2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

    200元处以罚款;

    六、挖掘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30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1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20项,项目名称: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广告或者悬挂物不满5㎡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400/㎡处以罚款;

    二、广告或者悬挂物51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广告或者悬挂物102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四、广告或者悬挂物203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

    五、广告或者悬挂物304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六、广告或者悬挂物405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七、广告或者悬挂物5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7、对流动无照商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21项,项目名称:对流动无照商贩占道经营的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流动无照商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按要求改正的,情节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拒不改正的,情节较重的,依法对其经营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裁量权基准,予以罚款;

    三、拒不改正,情节严重且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8、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22项,项目名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处罚,含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等7个子项。

    一、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单位逾期不改正的,不缴纳费用不满6个月,处以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罚款;

    (二)单位逾期不改正的,不缴纳费用6个月至1年,处以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罚款;

    (三)单位逾期不改正的,不缴纳费用1年以上,处以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四)个人逾期不改正的,不缴纳费用不满6个月,处以1倍以下且不超过300元罚款;

    (五)个人逾期不改正的,不缴纳费用不满6个月,处以2倍以下且不超过500元罚款;

    (六)个人逾期不改正的,不缴纳费用不满6个月,处以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

    二、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未配套率小于30%,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配套率30%-50%,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配套率50%-80%,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 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配套率80%-100%,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二)设施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及时改正,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及时改正,情节一般或者造成轻微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及时改正,情节较重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数量较少、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数量较多或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0200元罚款;

    (三)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情节轻微、造成影响不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数量较少、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减轻处罚。

    六、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二)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四)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二)影响较大,或者造成轻微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从事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较大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从事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改正或者影响恶劣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从事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23项,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沿途丢弃、遗撒不满2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沿途丢弃、遗撒20-5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沿途丢弃、遗撒50-8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沿途丢弃、遗撒80-11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五、沿途丢弃、遗撒110㎡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24项,项目名称: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处罚,共6个子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一、根据上述规定,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不满5㎡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200以下(元//㎡)标准处罚;

    (二)擅自占用道路5—15㎡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200-300(元//㎡)标准处罚;

    (三)擅自占用道路15—3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300-400(元//㎡)标准处罚;

    (四)擅自占用道路3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400-600(元//㎡)标准处罚;

    (五)擅自挖掘道路不满1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

    (六)擅自挖掘道路超过1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30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根据上述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超重车辆超过城市道路承载标准5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重车辆超过城市道路承载标准超过510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超重车辆超过城市道路承载标准超过1530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3000元以下罚款;

    (四)超重车辆超过城市道路承载标准超过3050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五)超重车辆超过城市道路承载标准超过50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超重车辆超过城市道路承载标准对道路造成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道路修复费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七)超高车辆超过车辆载物高度规定0.2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八)超高车辆超过高度规定0.20.5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九)超高车辆超过高度规定0.51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十)超高车辆超过高度规定1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超高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坏市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修复费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二)超长车辆超过车辆载物长度规定0.5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三)超长车辆超过长度规定0.51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十四)超长车辆超过长度规定1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超长车辆损坏公共财产、市政设施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赔偿费用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在桥梁上试刹车,未造成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未造成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桥梁上试刹车,对桥梁或者道路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修复费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根据上述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不满1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103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305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5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根据上述规定,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架设其他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线长度每米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架设其他杆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每处处以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根据上述规定,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面积在50m2 -500m2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面积在500m2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挖掘城市主要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挖掘收费标准的4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挖掘城市其他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挖掘收费标准的23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占用或者挖掘城市主要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挖掘收费标准的45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占用或者挖掘城市主要道路的,占用或者挖掘城市其他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挖掘收费标准的23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21、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新增事项情况表》全椒县城管执法局第1-4项,项目名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处罚,含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等4个子项。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基本不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的,或损坏绿化设施较轻的,责令停止侵害,不予罚款;

    (二)影响树木、花草生长的,或损坏绿化设施较重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

    (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使树木受到损伤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

    (四)严重影响树木、花草生长的,或损坏绿化设施严重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使树木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二、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未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二)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0平方米以内并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照价赔偿;

    (三)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0平米以上的并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并处以罚款。

    三、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未损坏城市公共绿地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二)损坏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同时照价赔偿损失;

    (三)损坏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并处以罚款。

     

     


    22、现场制止的强制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25项,项目名称:现场制止的强制。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九条 建设监察组织依法行使下列建设监察职权: (一)检查权; (二)调查取证权; (三)制止违法行为权; (四)现场处理权; (五)行政处罚建议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上述规定,现场制止的强制裁量基准为: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不予现场制止;

    二、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未及时改正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导致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立即采取现场制止强制措施。

     

    2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26项,项目名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裁量基准为:

    一、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及时纠正的,不予先行登记保存;

    三、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先行登记保存后,在7日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保存物品退还当事人;

    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为了保存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立案查处。在7日内,对保存物品作出处理决定。

     

    24、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强制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全政〔20159号)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第27项,项目名称: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强制拆除的强制裁量基准为: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