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9-07-30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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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2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1、平台申报,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进行材料审核、提出许可建议、业务股室审定、分管局长审批。3、网上进行公示公布。4、专项检查、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规费流失;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说明:

    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等作为共性权力,不列入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未列入省级奖励性目录的奖励性事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奖励性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号)和《关于公布我省表彰奖励性项目的通知》(皖评组函[2014]2号)执行。

     

    全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1、平台申报,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进行材料审核、提出许可建议、业务股室审定。3、网上进行公示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说明:

    1、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等作为共性权力,不列入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未列入省级奖励性目录的奖励性事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奖励性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号)和《关于公布我省表彰奖励性项目的通知》(皖评组函[2014]2号)执行。

     

     

    全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3

    行政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25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1、平台申报,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进行材料审核、提出许可建议、业务股室审定、分管局长审批。3、网上进行公示公布。4、专项检查、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因监管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4、材料审核不严,实地核查安排随意,。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说明:

    1、  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等作为共性权力,不列入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  未列入省级奖励性目录的奖励性事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奖励性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号)和《关于公布我省表彰奖励性项目的通知》(皖评组函[2014]2号)执行。

     

     

    全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

    行政审批

    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15条第2款: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平台申报,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进行材料审核、提出许可建议、业务股室审定、分管局长审批。3、网上进行公示公布。4、专项检查、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因监管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等行为的处罚

    1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2未按规定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设备的;3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4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5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搭建;6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7运输过程中的泄漏、遗撒的;8未履行清扫、保洁义务或未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五)项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八)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下的罚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

    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2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3未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4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等处罚

    1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9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1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3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4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处罚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6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9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1

    行政处罚

    对无照商贩(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的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据本办法对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进行取缔。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2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3

    行政处罚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6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8、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11、截留、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5

    强制措施

    现场制止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九条:建设监察组织依法行使下列建设监察职权:
        
    (一)检查权;
        
    (二)调查取证权;
        
    (三)制止违法行为权;
        
    (四)现场处理权;
        
    (五)行政处罚建议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 出示执法证件;

    4 通知当事人到场;

    5 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 制作现场笔录;

    8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
    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
    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6

    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 出示执法证件;

    4 通知当事人到场;

    5 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 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笔录;

    8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10  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1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
    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
    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7

    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 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公告。

    6行政强制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强制,应当由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强制的,应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规范完整。

    7送达阶段: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
    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
    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说明:1、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等作为共性权力,不列入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未列入省级奖励性目录的奖励性事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奖励性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号)和《关于公布我省表彰奖励性项目的通知》(皖评组函[201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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