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
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一是该公开而不公开;二是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三是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二条 一是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是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三是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对以上这些违反政务公开行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是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是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是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党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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