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部门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
单位名称:(盖章) 全椒县住建局 填表时间:2019年 11 月 29 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 事项 名称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三十号)第二十七条: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2.《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建规〔2012〕125号):1.3 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划出 |
机构改革划到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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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形图测绘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划出 |
机构改革划到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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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划出 |
机构改革划到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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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物放(验)线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划出 |
机构改革划到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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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划出 |
机构改革划到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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