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1、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1、交易合同网签信息确认单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3、产权证
六、服务流程
1、房源核验及购房资格审核;2、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3、打印网签合同、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电话:0550-2301016。
2、楼盘表管理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二条: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一)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品房楼盘备案登记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装订,原件返还)
4、企业法人身份证件以及电话和地址
5、代理人身份证件、电话和地址以及公司委托代理书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装订,原件返还)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装订,原件返还)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装订,原件返还)
9、《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装订,原件返还)
10、《物价局房屋价格备案文件》(复印件装订,原件返回)
11、《房屋测绘报告(预测版)》(复印件装订,原件返还)
12、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码确认书(复印件装订,原件返还)
13、小区规划平面图含技术参数(此次上市楼盘用红色标注清楚)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电话:0550-2301016。
3、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公用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2、遗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公用事业股 电话:0550-2301089。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咨询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征收办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征收办 电话:0550-5013410。
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维修资金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维修资金 电话:0550-5220566。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维修资金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2、物业灭失证明;3、原始缴费凭据。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维修资金 电话:0550-5220566。
7、白 蚁 防 治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白蚁防治所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1、房屋白蚁防治工程申请书;2、白蚁预防合同;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房屋建筑底层平面图
六、服务流程
房屋白蚁灭治服务:
产权属单位的房屋,由单位直接与白蚁防治管理部门联系灭治的事宜和时间;2. 产权属市直管公房的房屋,住户应先与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联系,由物业管理公司与白蚁防治管理部门联系灭治的事宜和时间;
3. 产权属私有的房屋,由住户直接与白蚁防治管理部门联系灭治的事宜和时间;4. 电话直接联系白蚁防治管理部门。
房屋白蚁预防服务: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房屋建筑底层平面图;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签订《房屋白蚁防治工程公共服务协议》;
受理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项目后,由工程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根据查看了解现场原蚁害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按该建筑施工进度,派专业施工人员及时进行白蚁预防工序施工;
白蚁预防工序施工完工后,签发《房屋白蚁防治工程验收报告书》,交建设单位参与单体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白蚁防治所 电话:0550-5035066。
8、农村危房改造审核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第十条: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5.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6.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资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8.各乡镇根据审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定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时限等。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村镇股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3、困难情况证明(低保证、优抚证及其他困难证明);4、危房照片。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村镇股 电话:0550-2302913。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申请表;2、遗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行政审批股 电话:0550-2301088。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发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遗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行政审批股 电话:0550-2301088。
11、区域内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公告发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水厂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定期在网站发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水厂 电话:0550-5032777。
12、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基础信息校核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的通知》(合房[2016]17号):简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核算账户设立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前,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小区坐落为单位设立临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核算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到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0550-2302905)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0550-2302905)
13、城市照明设施维护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路灯所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服务流程
1、根据任务单制定维护方案;2、根据方案定期维护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路灯所 电话:0550-2302925。
14、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发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水厂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服务流程
定期在网站发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水厂 电话:0550-5032777。
15、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发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建管站
三、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关管理部门。
四、申请条件
仅供全椒县范围内建设工程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决策参考使用。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信息采集。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员上报,生产企业、材料供应商、建设、施工等单位提供,结合市场调查、网络收集等多渠道多方式采集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信息。
(二)信息确定。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采集的原始数据进行整理测算确定。
(三)信息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七、服务时限
每月发布一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建管站,电话:0550-2302946。
16、城市绿化养护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2、《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单位负责;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管界内的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其他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除以上以外的绿地,以及责任交叉或者绿化养护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养护、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二、承办机构
县住建局园林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申请条件
公众通过各种形式反映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等事宜。
五、申报材料
公众来电、来信、来函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核实后即落实办理
七、办理时限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办公室,电话:0550-2302935
17、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
二、承办机构
县住建局园林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
2.查询结果
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办公室,电话:0550-2302935
18、城市道路绿化养护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2、《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单位负责;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管界内的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其他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除以上以外的绿地,以及责任交叉或者绿化养护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养护、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二、承办机构
县住建局园林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申请条件
公众通过各种形式反映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等事宜
五、申报材料
公众来电、来信、来函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核实后即落实办理
七、办理时限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办公室,电话:0550-2302935
19、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县住建局园林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向园林所提出申请,说明目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
2.查询结果
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办公室,电话:0550-2302935
2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以下)证书遗失补办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开发资质在有效期内;2、资质证书遗失并登报公告。
五、申报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审核申请材料;
3、决定:对提交过来的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
4、办结 :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发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
监管股电话:0550-2302628
2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以下)证书增加副本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开发资质在有效期内;2、资质证书遗失并登报公告。
五、申报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审核申请材料;
3、决定:对提交过来的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
4、办结 :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发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2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补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向窗口申请。
2.审查:后台台审核报批准。
3.决定:通过审核批准后,窗口发证。
4.办结:申请人前往窗口凭受理通知单领取结果。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23、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报送受理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7]192号)第四条:四、建立房地产开发统计信息互享的工作机制。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的采集渠道,加强信息的加工和发布,正确引导市场投资与消费,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17号)要求,加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稳定、通畅的资料交换渠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为避免重复统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严格按照统计部门要求上报房地产开发月度数据的同时,应向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上报一份统计报表。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扩权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收集的房地产开发统计资料交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法人持有合法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等。
六、服务流程
1、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持合格证明向县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申请;2、部门审核进行汇总。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24、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检查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县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组织到开发企业销售现场检查公示信息是否合格。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2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制定及发放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证书样本。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合法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综合查验表或竣工备案表
六、服务流程
1、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持综合查验备案或竣工备案表向县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提出申请;2、部门进行审批予以核发证件。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26、房地产经纪存量房网签秘钥申请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2.《住建部关于建立全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建房〔2015〕55号)第四条第三款。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合法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1、申请网签的报告;2、商品房价格表;3、销售人员证书等。
六、服务流程
1、具有相关资质企业持合格材料到县住建局提出申请;2、部门审批审核进行系统登记。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27、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3、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合法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1、资金监管审核表;2、企业营业执照;3、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具有相关资质企业持预售许可证到县住建局提出申请;2、部门审批审核进行系统登记资金监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2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合法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1、土地出让合同;2、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许可证;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县住建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县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进行审核工作;3、向申请人核发许可证明。
七、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29、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八章8.6房产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交易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自然人、法人
五、申报材料
购房备案合同或身份证、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购房者持购房备案合同或身份证到县住建局提出查询申请,经部门审核予以查询办理。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30、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商品房销售人员与购房者同时到县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撤销。
五、申报材料
买卖双方应确保需解除备案的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
六、服务流程
1、商品房销售人员与购房者同时到县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提出撤销合同申请;2、部门审核审批同意撤销。
七、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31、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查询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购房者到县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查询
五、申报材料
购房备案合同或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购房者持购房备案合同或身份证到县住建局提出查询申请,经部门审核予以查询办理。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3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合法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权属证明;3、遗失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相关企业准备齐全合格材料到县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
2、审核人员审核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3、审核后准予备案,县住建局窗口批准后签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33、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补发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合法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权属证明;3、遗失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相关企业准备齐全合格材料到县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
2、审核人员审核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3、审核后准予备案,县住建局窗口批准后签发房屋租赁登记备。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34、工程造价依据解释和造价争议协调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5)230号)第六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更名的批复》(皖编办〔2007〕164号):制定本省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实施办法,组织制订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评价参数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等。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树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带动本地区、本部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要按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申报部级示范工程。
2、《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2]173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3、《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管【2007】243号)第十一条:新技术推广应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和有关学会、协会等相关各方共同做好新技术推广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主动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协作与支持。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法人或自然人有效证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电话:0550- 2302941
35、建设工程档案查询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3.《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滁政〔2011〕139号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应当科学规范,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逐步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收集、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网构建市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的相关查询服务,在提供城建档案目录信息查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可对城建档案具体内容查询与下载的服务。”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站档案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向档案室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利用档案室已开放档案。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受理: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并主动提供初步查档咨询服务。
3、实施:工作人员通过开放档案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找。工作人员检索后,立即通过电话、复印、扫描、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利用者。未能查到相关线索的,将检索情况告知利用者;查到所需档案目录检索的,将查询档案资料流程告知利用者。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建管站档案室,电话:0550-2308995。
36、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法人或自然人有效证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电话:0550-2302946。
37、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2.《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建管﹝2007﹞276号):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法人或自然人有效证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电话:0550-2302946。
38、建筑施工安全投诉处理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法人或自然人有效证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电话:0550-2302916.
39、建设工程历史业绩补录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补录建筑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和完善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6]2379号)“一、补录项目范围—建筑业企业(含进皖企业)在我省境内完成的建筑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六、工作要求—为确保住建部资质审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服务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管理工作部门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历史数据的采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电话:0550- 2302946
40、建筑行业统计和查询
(依申请类)
办理依据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2013〕1382号)“进皖企业备案统一纳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监管到位。”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法人或自然人有效证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电话:0550- 2302941
41、建筑工程预警信息发布
(主动服务类)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应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法人或自然人有效证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发布信息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电话:0550- 2302941
42、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树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带动本地区、本部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要按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申报部级示范工程。
2、《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2]173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3、《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管【2007】243号)第十一条:新技术推广应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和有关学会、协会等相关各方共同做好新技术推广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主动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协作与支持。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法人或自然人有效证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电话:0550-2302946
43、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查询
(依申请类)
办理依据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第六条: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汇总和发布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并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定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本省各行业协会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和评定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法人或自然人有效证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电话:0550- 2302946
44、人防投诉举报受理
(依申请类)
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防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徽省人防网站栏目设置及信息发布主要范围:(九)公众参与:网站评议、建议,举报、投诉、监督,实时交流、留言和民意征集。第十五条 具有时效性的新闻信息应在产生当日内公开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3日内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15日内发布。网上咨询投诉由省人防办人事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人防办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本办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属于受理范围。
五、申报材料
1.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县人防办职权范围、由县人防办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2.审核:审核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调查。
3.反馈:根据投诉举报和法律法规、市人防办做出处理决定(依规依纪对违法人员作出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电话:0550-2302912。
45、人防主题宣传教育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自愿需求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县人防办根据法律规定、市人防办有关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教育宣传工作方案》。
2、实施:县人防办会同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宣传工作方案》。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电话:0550-2302912。
46、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通报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皖人防〔2016〕14号)第四条(十四)落实《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皖人防〔2014〕132号)要求,完善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人防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诚信情况和不良行为等信息。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1.人防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
2.被上级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许可资质等重大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3.被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
4.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已由相关部门予以责任认定及通报批评等等违规行为的。
五、服务流程
1.查看现场、有关资料、证据。
2.审查有关材料。
3.通报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电话:0550-2302912。
47、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防空演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群众防控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组建、培训、管理,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业务指导,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服务条件
自愿需求
五、服务流程
1.成立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和省市工作部署,市人防办成立人防应急通讯专业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建:(1)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2)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3)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4)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5)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6)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2.制定计划和方案: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训练规定》、《人民防空训练与考核大纲》和有关规定,市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训练计划和方案
3.落实经费和装备: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其中有关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4.组织训练演练:根据工作计划、省人防办、阜阳军分区和市政府应急工作部署,市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防各专业队和群众人防组织开展训练演练。
5.完成应急任务:根据省人防办、阜阳军分区和市政府应急工作命令,参与完成有关应急支援任务。
六、办理时限
根据省、市军分区年度训练计划安排按计划时限实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电话:0550-2302912。
48、人防应急支援服务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根据预案响应等级实施
五、服务流程
1.编制预案和计划:依据法律规定,县人防办编制和落实人防应急预案和应急支援方案、工作计划,与地震等部门开展跨部门合作。
2.落实人员和设备(设施):加强人防指挥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警报系统管理人员和各人防专业队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落实战备值班制度。组织应急训练演练、人防应急知识教育宣传教育。
3.应急支援服务:根据市政府部署或命令,参与市应急办组织的重要活动、利用人防通信系统和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提供支援服务。根据市政府、军分区指示,为重大活动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电话:0550-2302912。
49、人防疏散基地和疏散林建设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的通知》(皖人防〔2012〕104号)。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防空林建设的通知》(皖人防〔2013〕25号)。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申请条件
建设人防疏散基地
五、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电话:0550-2302912。
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
(含警报试鸣、发放)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前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按年初工作计划实施。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市人防办根据法律规定、省人防办有关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年度试鸣防空警报和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2.报批:《年度试鸣防空警报和宣传教育活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公告:在试鸣前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4.实施:在9月18日当天组织实施试鸣防空警报和宣传教育活动。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电话:0550-2302912。
5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省委皖发〔2015〕15号文件“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平时使用证”。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样式的通知》(皖人防〔2016〕16号)。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严格执行人防工程使用备案登记制度。人防工程使用前,使用单位均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申报材料
使用申请书;
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租赁工程的使用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使用单位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责任书》。
六、服务流程
(一)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1、受理:申请人到县人防办提交申请办证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缺件告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转入审核。
2、审核:审核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并与申请人一同对人防工程现场状况、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核对和登记。
3、批准: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报单位领导批准。不批准的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
4、发证:通知申请人领证。
(二)换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用途发生改变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换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三)收回《人防工程使用证》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收回《人防工程使用证》:
1、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2、拒不履行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的;
3、利用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
4、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未及时开发利用,闲置半年以上,管理责任不落实的。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电话:0550-2302912。
5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股
三、服务对象
各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
四、申请条件
各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或招标代理机构,向物业股提出。
五、申报材料
各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或招标代理机构携带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各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
3、实施:工作人员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认可,报局分管领导确认盖章。
七、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股,电话:0550-2307859
53、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股
三、服务对象
各物业服务企业
四、申请条件
各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中标后,向物业股提出。
五、申报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中标后要先与招标单位签订物业前期管理合同,然后携带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企业介绍资料、项目管理人员等资料进行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各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中标后进行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
3、实施:工作人员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认可,报局分管领导确认盖章。
七、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股,电话:0550-2307859
54、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2.《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股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向物业股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经本单位同意,可以进行查询。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进行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并主动提供初步查档咨询服务。
3、实施:工作人员通过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找。工作人员检索后,立即通过电话、复印、扫描、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利用者。未能查到相关线索的,将检索情况告知利用者;查到所需档案目录检索的,将查询档案资料流程告知利用者。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股,电话:0550-2307859
55、物业管理投诉受理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股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向物业股提出。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进行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
3、实施:工作人员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七、办理时限
十五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股,电话:0550-2307859
56、协议双方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协议双方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股
三、服务对象
各物业服务企业
四、申请条件
各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中标后,向物业股提出。
五、申报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中标后要先与招标单位签订物业前期管理合同,然后携带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企业介绍资料、项目管理人员等资料进行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各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中标后进行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
3、实施:工作人员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认可,报局分管领导确认盖章。
七、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股,电话:0550-2307859
5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发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购房人
四、申请条件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2、权属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2.受理;3.出具信息证明;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0550-2302905)
58、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全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政办[2015]41号)第四条 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并轨运行,租补分离、先租后售,保障基本、动态管理,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非政府投资及建设的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由其所有权人承担。政企共建的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由企业承担。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房改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
申请条件
符合全椒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规定的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1、全椒县公租房申请表;
2、家庭年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5、在职、离退休(含社保退休)人员须出具工薪收入证明;新就业职工须提供本人学历证明、招聘录用手续或与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就业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6、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2.初审;3.审核;4.登记。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房改办)(0550-2302088)
59、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审核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房改办)
三、服务对象
城市中低收入无房家庭
四、申请条件
(一)襄河镇、开发区具有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在我县城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建筑面积,下同)低于20㎡的;
(二)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公租房所在地工作6个月以上5年以下)、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且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6个月以上,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
(三)由我县引进单位或机构出具证明的引进专门人才;
(四)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因征迁安置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
(五)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五、申报材料
1.承租公租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3.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依据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收据、征迁协议、安置证明等)。
7.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色照片两张。
8.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出具正式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的收入状况证明及其它的的相关材料。
9.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社区(用人单位)初审→社区所在居委会(用人单位)审核公示→襄河镇、开发区,用人单位复审公示 →县民政部门审核→县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公示15个工作日→公开摇号→选房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发改[2015]132号文件收取保障房租金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房改办)
电话:0550-2302088
60、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申请办理查询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
3、《全椒县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全政[2007]117号);
4、《全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政办[2015]41号)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本县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全椒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申请条件
符合全椒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规定的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1、全椒县公租房申请表;
2、家庭年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5、在职、离退休(含社保退休)人员须出具工薪收入证明;新就业职工须提供本人学历证明、招聘录用手续或与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就业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6、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2.初审;3.审核;4.登记。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550-5017660
6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二、承办机构
管线和排水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依据任务交办、市民热线、制定的巡查、维护方案等;
2、派遣人员巡查、维修和养护;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管线和排水管理办公室,电话:0550-2302910。
62、城区防汛排涝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常态化工作
二、承办机构
管线和排水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依据任务交办、市民热线、制定的防汛制度、方案等;
2、派遣人员做好防汛工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管线和排水管理办公室,电话:0550-2302910。
63、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分别于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和2019年3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依据任务交办、市民热线、制定的养护、维护方案等;
2、派遣人员维修和养护;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城市建设股,电话:0550-2302910。
6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和2010年8月2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依据任务交办、市民热线、制定的检测和养护维修方案等;
2、委托第三方检测,派遣人员做好日常养护维修;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城市建设股,电话:0550-2302910。
65、泵站、节制闸养护、维修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承办机构
管线和排水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依据任务交办、市民热线、制定的巡查、维护方案等;
2、派遣人员巡查、维修和养护;
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管线和排水管理办公室,电话:0550-2302910。
66、城区主干道雨水及雨污合流制管道清淤疏浚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承办机构
管线和排水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依据任务交办、市民热线、制定的巡查、维护方案等;
2、派遣人员巡查、维修和养护;
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管线和排水管理办公室,电话:0550-2302910。
67、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发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房地产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主动在县政务公开网站公布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信息。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房地产监管股 电话:0550-2302628
68、白蚁蚁情调查、监测及信息发布服务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白蚁防治所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主动在网站定期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白蚁防治所 电话:0550-5035066。
69、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宣传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征收办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主动在网站定期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征收办 电话:0550-5013410。
70、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征收办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定期在网站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征收办 电话:0550-5013410。
71、征收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征收办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定期在网站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征收办 电话:0550-5013410。
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申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住建局维修资金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
五、申报材料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2、物业维修申请报告;3、《住宅质量保修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记;2、查询结果;3、反馈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住建局维修资金 电话:0550-5220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