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1-07-09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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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全椒县住建局 填表时间:2019年 12 月 5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备注

    1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交易中心

    依申请类

    2

    楼盘表管理服务

    1.《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二条: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一)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交易中心

    依申请类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以下)证书遗失补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房地产监管股

    依申请类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以下)证书增加副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房地产监管股

    依申请类

    5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0项。






    房地产监管股

    依申请类

    6

    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报送受理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7]192号)第四条:四、建立房地产开发统计信息互享的工作机制。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的采集渠道,加强信息的加工和发布,正确引导市场投资与消费,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17号)要求,加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稳定、通畅的资料交换渠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为避免重复统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严格按照统计部门要求上报房地产开发月度数据的同时,应向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上报一份统计报表。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扩权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收集的房地产开发统计资料交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房地产监管股

    依申请类

    7

    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检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监管股

    主动服务类

    8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制定及发放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证书样本。




    房地产监管股

    依申请类

    9













    房地产经纪存量房网签秘钥申请服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房地产监管股













    依申请类

    10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房地产监管股

    主动服务类

    11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监管股

    主动服务类

    12

    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监管股

    依申请类

    13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地产监管股

    依申请类

    14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房地产监管股

    依申请类

    15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房地产监管股

    依申请类

    16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补发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房地产监管股

    依申请类依申请类

    1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咨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征收办

    依申请类

    18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物业股

    依申请类

    19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物业股

    依申请类

    20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物业股

    依申请类

    21

    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股

    依申请类

    22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股

    依申请类

    23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保障股

    依申请类

    24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申请办理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并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住房保障股

    依申请类

    25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保障股

    依申请类

    2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维修资金中心

    依申请类

    27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维修资金中心

    依申请类

    28

    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基础信息校核






    《关于进一步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的通知》(合房[2016]17号):一、简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核算账户设立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前,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小区坐落为单位设立临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核算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到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维修资金中心

    依申请类

    29

    白蚁防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白蚁防治所

    主动服务类

    30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路灯所

    主动服务类

    31

    城市绿化养护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园林所

    主动服务类

    32

    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




    园林所

    主动服务类

    33

    城市道路绿化养护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园林所

    主动服务类

    34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园林所

    依申请类

    35

    工程造价依据解释和造价争议协调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管站

    依申请类

    36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建管站

    依申请类

    37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服务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建管站

    依申请类

    38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建管站

    依申请类

    39

    建筑施工安全投诉处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建管站

    依申请类

    40

    建设工程历史业绩补录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补录建筑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和完善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6]2379号)“一、补录项目范围—建筑业企业(含进皖企业)在我省境内完成的建筑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六、工作要求—为确保住建部资质审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服务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管理工作部门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历史数据的采集工作。”


    建管站

    依申请类

    41

    建筑行业统计和查询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2013〕1382号)“进皖企业备案统一纳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监管到位。”



    建管站

    主动服务类

    42

    建筑工程预警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应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建管站

    主动服务类

    43

    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树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带动本地区、本部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要按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申报部级示范工程。

    建管站

    依申请类

    44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查询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第六条: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汇总和发布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并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定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本省各行业协会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和评定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建管站

    依申请类

    45

    农村危房改造审核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第十条: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5.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6.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资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8.各乡镇根据审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定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时限等。

    村镇股

    依申请类

    4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



    《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行政审批股

    依申请类

    4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行政审批股

    依申请类

    48

    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发布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水厂

    主动服务类

    49

    区域内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公告发布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水厂

    主动服务类

    5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城建股

    主动服务类

    51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分别于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和2019年3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建股

    主动服务类

    52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城建股

    主动服务类

    53

    城区防汛排涝



    常态化工作



    城建股

    主动服务类

    54

    人防投诉举报受理




    《安徽省人防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徽省人防网站栏目设置及信息发布主要范围:(九)公众参与:网站评议、建议,举报、投诉、监督,实时交流、留言和民意征集。第十五条 具有时效性的新闻信息应在产生当日内公开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3日内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15日内发布。网上咨询投诉由省人防办人事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人防股

    依申请类

    55

    人防主题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前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人防股

    主动服务类

    56

    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通报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皖人防〔2016〕14号)第四条(十四)落实《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皖人防〔2014〕132号)要求,完善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人防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诚信情况和不良行为等信息。


    人防股

    主动服务类

    57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防空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群众防控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组建、培训、管理,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业务指导,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


    人防股

    主动服务类

    58

    人防应急支援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人防股

    主动服务类

    59

    人防疏散基地和疏散林建设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的通知》(皖人防〔2012〕104号)、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防空林建设的通知》(皖人防〔2013〕25号)




    人防股

    主动服务类

    60

    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含警报试鸣、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人防股

    主动服务类

    61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




    省委皖发〔2015〕15号文件“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平时使用证”。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样式的通知》(皖人防〔2016〕16号)。




    人防股

    依申请类

    62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公用事业股

    依申请类

    63

    建设工程信息价发布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建管站

    主动服务类

    64

    泵站、节制阀养护维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建股

    主动服务类

    65

    城区主干道雨水及雨污合流制管道清淤硫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建股

    主动服务类

    66

    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申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中心

    依申请类

    6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布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维修资金中心

    主动服务类

    68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发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监管股

    主动服务类

    69

    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宣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办

    主动服务类

    70

    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办

    主动服务类

    71

    征收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办

    主动服务类

    72

    白蚁蚁情调查、监测及信息发布服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开展。







    白蚁防治所

    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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