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政务信息依法公开情况。
3.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成效。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1.制发社会评议通知。
2.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4.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6.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社会评议效果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获得优秀、优良的部门、单位作为年度评优工作的先决条件,并可给予一定奖励;不合格的部门、单位不得作为年度评优候选单位。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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