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一级 目录 |
二级 目录 |
公开内容 | 信息类别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备注 | 小标 | 更新周期 |
1 | 服务时间 | 门诊、急诊服务时间(含节假日),病房探视时间及各项服务的办理时间等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1、同后期对应项目同步更新,可直接引用至此; 2、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此部分目录。 |
【服务时间】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2 | 服务项目 | 所承担的政府委托公共服务项目及为社会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 | 【服务项目】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3 | 免费治疗 | 国家对特殊公共卫生疾病免费治疗的相关规定等 | 【免费治疗】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4 | 预防接种 | 接种单位的地点、服务时间、疫苗种类及生产企业等 | 【预防接种】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5 | 传染病防控 | 传染病疫情预防、处置相关信息内容等 | 【传染病防控】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6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受理途径及联系方式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7 | 交通导引 | 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 | 【交通导引】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8 | 咨询服务 |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 【咨询服务】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9 | 机构人员 | 机构信息 | 公开机构的设置依据及相关情况、负责人情况、 机构基本信息等 | 资质类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机构信息】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人员识别 | 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疾病防控、行政及后勤等工作人员标识:姓名、科室(部门)等 | 【人员识别】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10 | 准入许可 | 设备准入 | 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及实验设备的使用许可等 | 资质类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设备准入】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11 | 研究平台 | 重点研究平台 | 如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临床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平台等,公开研究平台相关信息 | 【重点研究平台】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12 | 医疗价格 | 服务价格 | 服务项目价格表、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等 | 【服务价格】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13 | 环境导引 | 交通导引 | 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 | 服务类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交通导引】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院内停车场、院内行车指引、停车收费标识等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内部导引 | 各科室(部门)的名称、位置及指引标识等 | 【内部导引】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安全警示 | 服务场所安全(防火、防盗、安检等)警示标识及危险提示标志等 | 【安全警示】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应急指引 | 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等 | 【应急指引】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14 | 诊疗服务 | 服务时间 | 服务时间 (含节假日)、服务流程、服务预 约方式等 | 服务类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服务时间】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服务项目 | 所承担的政府委托公共服务项目及为社会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 | 【服务项目】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免费治疗 | 国家对特殊公共卫生疾病免费治疗的相关规定等 | 【免费治疗】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预防接种 | 接种单位的地点、服务时间、疫苗种类及生产企业等 | 【预防接种】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传染病防控 | 传染病疫情预防、处置相关信息内容等 | 【传染病防控】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健康危害因素 | 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与防控,环境危害因素监测资质、内容与办法,营养监测与营养改善、学生常见病和相关危害因素控制等的相关信息 | 【健康危害因素】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受理途径及联系方式 |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15 | 行风投诉 | 招标采购 | 执行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 服务类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招标采购】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行风建设 | 行风建设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 【行风建设】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投诉途径 | 接待投诉部门的电话、信箱等 | 【投诉途径】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纠纷处理 | 纠纷处理的程序和相关职能部门电话、地点等 | 【纠纷处理】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16 | 科普健教 | 健康科普 | 依据工作职责提供的科普知识、专项传染病防控知识、预防免疫相关政策知识等 | 服务类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健康科普】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健康教育 | 开展相关健康教育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等 | 【健康教育】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17 | 便民服务 | 咨询服务 |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 服务类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咨询服务】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其他信息 |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 【其他信息】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18 | 监督保障 | 公开制度 | 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做出规定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 | 【公开制度】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人员保障 | 公开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负责人、管理部门或者专业负责人员、领导小组成员等信息 | 【人员保障】 | 年度(如有调整则及时更新) | |||||||
工作推进 | 定期公开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问题整改情况、自查自纠情况、考核工作进展情况等 | 【工作推进】 | 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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