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河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预案

    发布时间:2019-01-09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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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镇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机制,强化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安徽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和《全椒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构建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以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企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为支撑的责任体系,明确职责与责任追究制。全镇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工作由镇长傅文宝统一指挥,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3、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4、按照统一指挥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5、坚持安全防范,实行公众参与、专防与群防相结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防汛、消防、食品、药品、燃料销售、建筑工地、道路水上交通、公路养护、学校、供电、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等行业导致安全事故,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救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本预案。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一个村居(单位)处置能力,或者跨村居级行政区域、跨多个行业(单位)的事故;

    3)镇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故。

    当事故等级超出上述范围达到较大及以上等级时,在紧急启动预案、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当事故等级低于上述范围时,由相关事故主管部门启动部门预案,会同事故发生地村居或单位处置,并及时向镇安监站办公室汇报。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领导机构

    成立古河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处置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总指挥由镇长傅文宝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党委副书记任权担任:处置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指挥分管领导任权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站站长任权兼任。

    2.2工作机构

    灾难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下设分指挥部。

    2.2.1警戒保卫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镇派出所负责制订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镇派出所所长任指挥长。镇武装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群众转移工作。

    2.2.2救援技术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具体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镇安监站站长任救援技术指挥部指挥长,成员包括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指挥部下设专业技术组,由相关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在第一时间提出相关事故的现场救援初步方案。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组设在镇派出所,镇派出所牵头负责;

    2)源河的交通、航运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组设在镇海事处,由海事处牵头负责;

    3)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组设在镇城建办,由城建办牵头负责;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组设在镇安监站,由安监站牵头负责;

    5)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古河医院,由古河医院负责;

    6)危险化学品、非煤矿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事故和工矿高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组设在镇安监站,由安监站牵头负责;

    7)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组设在农机站,由农机站牵头负责;

    8)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镇供电所负责组织协调;

    9)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镇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10)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废弃物处置请县环保局处置。

    2.2.3医疗救护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收工作,由镇卫生院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护方案,卫生院院长任指挥长。

    2.2.4物资供应指挥部,负责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紧急情况下的物资保障服务,办公室主任任指挥长。

    2.2.5善后处理指挥部,负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后工作,由民政办主任任指挥长。

    三、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村居、各部门负责对可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及时向镇安监站报告。安监站接到

    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害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镇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安全生出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报告至镇安监站、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镇安监站、镇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镇安监站或办公室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当事故灾难发生时,无论事故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故单位、事发地村居和有关单位都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得力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对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镇安监站、镇政府办公室报告。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理,全力控事故灾难发展事

    态,果断控制和切断事故灾害链。

    4.2指挥和协调

    当出现本预案1.4所列任一事故时,由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总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镇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能。

    4.2.1镇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体系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2.2镇安监站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镇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单位和事故所在地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五、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安监站建立完善全镇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镇有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机构和镇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应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各村居、各有关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镇安监站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镇安监站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5.2应急支援与保障

    5.2.1救援装备保障

    镇安监站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5.2.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员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村居、各部门都要建立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镇安监站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规划布局。

    5.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根据救援需要,由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2.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2.5物资保障

    镇、村居及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5.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受现有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所在村居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要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5.2.7社会动员保障

    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请示安委会协调调用镇外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5.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3技术储备与保障

    镇安监站成立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镇安监站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

    各村居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政府、村居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5.4.2培训

    镇安监站组织镇内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参加县安委会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4.3演习

    镇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镇安监站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镇村居、单位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写成总结报送镇安监站和有关部门备案,镇安监站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镇政府和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5.5监督检查

    镇安监站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镇安监站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镇政府和县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6.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1)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2)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3沟通与协作

    镇安监站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县级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救援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6.4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5本预案有镇安监站负责解释。

    6.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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