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选举事项】草庵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3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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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庵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人(其中女性委员不少于1人),共  人组成。村委会成员可以和党组织成员交叉兼职。村委会成员组成要兼顾自然村分布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日。

    第五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确认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下列人员,应当登记为本村选民: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4.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符合参选条件的大学生村官,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因刑事犯罪案件正在收审的村民不予登记参加选举。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登记名单。

    第七条  本届选民登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登记,登记时间为××××××日至××××××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直接登记。

    第八条  选民名单在××日张榜公布(选举日20日前)。村民对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九条  对长期在外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也未委托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品行良好、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4.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换届候选人:(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政治上当“两面人”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近3年因涉黄涉赌涉毒受到行政处罚的。(3)非工作原因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4)非法宗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参与邪教组织人员,以及组织、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5)存在“带病入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且未受处理的,存在严重违法用地、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等行为尚未整改的,参与串联聚集、缠访闹访,以非法手段煽动和组织群众集体上访、干扰社会稳定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6)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当前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疫情防控、防汛救灾等任务中拒不执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7)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利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8)不担当不作为,长期不履职,近3年有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9)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相应职责的。(10)其他不适宜情形的。

    对不得提名情形人员或违反换届纪律当选的,要宣布当选无效。

    第十二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接受的委托投票不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

    家庭成员间需委托投票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委托手续,实行相互委托,即户内委托。实行户内委托的选民可以在选举日派一名有选民资格的家庭成员凭参选证、委托投票证领取和填写选票,代为投票。选民已办理书面委托给家庭以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其家庭成员不得再代为投票。应当尊重选民本人的意愿。

    第十三条  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流动票箱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当众开箱、计票。

    第十四条  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应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办事公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前酝酿并当场提名,经选民鼓掌或举手通过。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会议通过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十五条  每个固定投票站都设立秘密划票处,秘密写票处外应有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秩序,并解答选民对划票的疑问。不识字的选民可由自己信得过的人代为填写选票。每个固定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在选举日,以设立中心会场和固定投票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

    投票时间从×××××××时开始至×时结束,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

    第十七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秘密划票,当场投票。

    受委托人必须凭参选证和委托投票证,到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划票,当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委托投票证保存备案。

    第十八条  投票时实行一次发票、分栏划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超过时间无效。

    投票结束后,各固定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都予以加封,并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会场,统一开启票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收回的选票,由监票人将检验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公开唱票、计票,对难以确认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

    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第十九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

    如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票相等的被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条  当选不足三人或者女性委员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确定(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10日内进行)。

    另行选举仍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比应选名额多1-2人。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

    另行选举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需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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