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8-12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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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发〔2017〕27号)等有关文件、会议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县近年来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到小岗视察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改革范围

    2018年6月底,完成十字镇化龙村(市级试点村)、襄河镇花园村、武岗镇中心村、二郎口镇浦北村、古河镇蔡集村、大墅镇刘兴村、马厂镇玉屏村、西王镇管坝村等8个2017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2018年9月底,全面完成我县镇、村、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在此基础上,重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8年12月底完成襄河镇八波村、武岗镇康合村、二郎口镇太平村、古河镇古河村、大墅镇新兴村、六镇镇东王村、石沛镇周岗村和十字镇汊河村等8个村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主要在清产核资、成员确认、折股量化、股份权能、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等方面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四、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4月)

    1.建立工作专班。改革村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导下,建立由村级组织负责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以及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县农委和镇政府要建立改革工作指导组,加强对工作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2.开展宣传培训。通过召开改革动员会、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向改革村、组干部和农民群众宣传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讲清改革的政策和原则,阐明改革的程序和方法,从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自身权利和责任,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工作;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镇、村开展学习考察,并对一线工作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提升工作能力。

    3.制定工作方案。各镇要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定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任务、程序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推进措施等,于4月25日前报县农委备案。各改革村要在县农委和镇指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制定本村改革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张榜公布,经镇政府审批,于4月20报县农委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4月下旬—2019年10月)

    4.全面清查资产。在县、镇农业、林业、财政等管理部门指导下,由改革村组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镇、村、组三级农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界定权属,分类登记造册。清查的集体资产范围包括:一是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二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三是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在村内张榜公示后,报县、镇农业、林业、财政等管理部门备案。

    5.界定成员身份。改革村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对集体积累做出的贡献等因素,民主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体界定办法和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界定结果张榜公布,同时编制上报成员名册,在县、镇农业、林业等管理部门备案。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

    6.量化集体资产。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在稳定林地承包关系、保持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集体林地股份合作制经营。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具体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和量化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已经折股量化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7.合理设置股权。股权设置实行一村一策,由改革村根据实际情况民主决定。配置股权总的原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享有股份,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别,具体股权设置及配置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张榜公布。

    8.强化股权管理。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主要是指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根据不同权能分类实施。

    (1)认真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对于占有权,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向成员(股东)发放股权证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股权台帐管理制度,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交易以及成员名册等纳入规范化管理,并在县级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备案。对于收益权,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制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并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顺序、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做出具体的规定,把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分配权落实到位。

    (2)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对于有偿退出权,明确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现阶段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可以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对于继承权,要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办法,要谨慎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以及继承人与集体的关系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性的影响。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1月)

    9.档案整理。改革工作完成后,各镇要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各村要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调查登记表、实施方案、股东清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依据目录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后报镇政府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0.检查验收。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镇域经济工作考核,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改革效果好、成绩显著的镇、村进行表彰。

    (四)规范提高阶段(2019年12月)

    11.建立规章制度。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相应的章程,建立成员(股东)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同时,要及时制定财务、合同、工程项目、资产资源、集体资产股权、收益分配、民主监督等管理制度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内部运行,加强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12.推进资产运营。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确保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进行资产运营,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招标等形式,盘活现有资产,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在市场主体形式的选择上,以股份合作制为主,采取“股份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市场运营。具备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市场主体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都要高度重视,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任务。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县委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县政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效能督查室)、政府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分管同志,县编办、县人社局、县农委、县财政局、县信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村发办、县卫计委、县水利局、县教体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公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部门协作配合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指导改革工作。各镇政府要切实落实改革的属地主体责任,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组织,加强改革各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确保改革有序实施和农村稳定。

    (二)明确责任主体。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县监察局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利用改革之机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县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开展改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县效能督查室要加强对改革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改革进度的同时要注重改革质量,并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县委、县政府领导;县农委要做好业务指导培训工作,指导乡镇清查改革村的财务状况,同时作为改革牵头单位,要对改革进行深层研究,做好政策解答,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县财政局要为推进改革提供经费保障,并指导乡镇对股份合作组织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县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信访事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协助做好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和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县发改委要协助镇村做好改革项目谋划工作;县卫计委要协助改革村明晰村闲置卫生室等产权权属工作;县水利局要协助改革村明晰水库及其他水面等产权权属工作;县教体局要协助改革村明晰闲置村小学等产权权属工作;县国土局要做好改革村的相关土地产权权属确认工作;县林业局要做好改革村的相关林业产权权属确认工作;县公管局要协助改革村做好经营性资产招投标等工作;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对改革村在改革后成立的公司或合作社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做好统一规划和部署;县村发办要紧密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抓好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县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和农委要加强县镇两级农经管理体系建设,成立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农经队伍。各乡镇是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改革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各项改革任务。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级要认真研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政策扶持。采取切实可行办法,解决好改制后的集体经济实体注册登记问题,依法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制定鼓励和激励政策,财政支持的项目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完成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落实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完善集体资产流转机制,建立健全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集体资产的开发利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四)加强检查指导。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业务操作培训。镇政府要积极主动帮助改革村搞好宣传发动,清查现有资产,制定实施方案和时间表、路线图,落实改革程序,确保年内完成改革任务。强化农经职能运行,县、镇两级农经工作人员具体指导改革业务工作。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附件: 1、全椒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椒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图(参考);

    3、全椒县关于进一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附件1:


    全椒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王成山 市政协副主席、县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王 珏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 组 长:杨 光 县委副书记

    史法勇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童志全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秦安明 县政府副县长、县农委(粮食局)主任(局长)

    宇庆忠 县政协副主席、县发改委主任

    成 员:周宗金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党校常

    务副校长、县村发办副主任

    王 敬 县委办副主任

    曹之健 县委督查室主任、县效能办主任

    占书生 县政府办副主任

    胡玉屏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万庆丰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宗士平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章宗敏 县财政局局长

    马 春 县信访局局长

    黄 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胡 林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袁长青 县水利局局长

    彭守江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金力祥 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陈兴道 县林业局局长

    怀秀龙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

    (主持工作)

    黎向东 县国税局局长

    徐家胜 县地税局局长

    马 宁 县农委(粮食局)主任科员

    吴定高 襄河镇党委书记

    傅文宝 古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志龙 十字镇党委书记

    关敬海 六镇镇党委书记

    秦庆勇 大墅镇党委书记

    张国前 石沛镇党委书记

    陈 通 武岗镇党委书记

    赵文霞 马厂镇党委书记

    张 勇 二郎口镇党委书记

    许昌发 西王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委,马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袁诚同志任副主任。










    附件2:

    附件3:


    全椒县关于进一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范围限定在我县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不涉及村民小组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以下简称基准日),基准日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最后时限不迟于2018年9月30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基准日之后,自该时点起,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固化成员数量。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除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外,同时应坚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上世纪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及生产队演化而来的区域性的公有制经济组织,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采用的标准、条件,都要尊重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认定社员资格的规则,以是否以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辅以在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要注意防止一些人受利益驱动非正常不迁移或迁移户口、造成富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畸形膨胀,影响真正应当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成员的合法权益问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有常住户口的后代。

    2、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依法结婚的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

    3、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生女依法结婚的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男性(入赘女婿)。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女儿招亲的,原则上只确认一个入赘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对象由招亲女的原监护人(父母)决定。但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多个入赘女婿的除外。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为有儿有女户,但儿子因智力障碍或残疾等原因无赡养能力、由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该女儿招亲入赘的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6、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到城镇,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享有本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7、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配偶离婚后尚未迁出户口的。

    8、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或入赘到其他村后离婚或丧偶,本人及合法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享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9、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外村的媳妇或招赘女婿,在离婚、丧偶后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未享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10、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外村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11、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合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其户口迁入本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等权益的。

    1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13、原本村村民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等在编人员后,因违法或违纪失去公职,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14、因国家政策已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15、基准日之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或本村土地发包时已取得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且长期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户籍回迁本村,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原本村村民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且没有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

    2、原本村村民在县级以下乡镇企业工作,未享受各种补贴、补偿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待遇,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3、原本村村民因自谋职业、读书、自找门路等原因将户口“农转非”,没有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基准日前依法娶进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从尊重历史习惯、传统风俗考虑,原则上优先认定其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嫁出地给予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或认定成员资格的除外。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基准日前依法娶进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已经在嫁入地生产、生活,并依赖嫁入地集体资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应当认定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1994年2月1日以前,已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生育的子女,户口无法落户本村,但一直在嫁入地生产、生活,未取得嫁出地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依法娶进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因男性村民房屋拆迁、项目建设户籍冻结、正在服兵役等客观原因,户口无法落户本村,但一直在嫁入地生产、生活,未取得嫁出地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5、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因无法生育或终生未婚育而实际收养的子女,户口无法登记在本村,但已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犯罪入狱刑满释放后回原籍地实际生产、生活,其户口因特殊客观原因无法回迁本村,且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的。

    7、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子女因就读幼儿园、中小学将户口从本村迁出的。

    8、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经商务工、购房、子女读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到设区的市,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且其家庭主要成员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经本村民主决策程序认可的。

    9、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户口“农转非”、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范围内居住生活、且没有享受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虽然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但不予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已经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

    2、原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下岗人员。

    3、已经享受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将户口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生活的。

    4、基准日前,原本村村民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国籍,但未注销户口的。

    5、20世纪80、90年代,因父或母退休(退职),原本村村民的子女顶替补员的。

    6、20世纪80、90年代,原本村村民因国家征用村集体土地而享受当时征用招工安置政策的。

    7、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没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即寄居户、空挂户)的。

    8、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或男性成员入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非城镇的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迁出户口,但人已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9、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入赘或出嫁到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在基准日之前将本身及配偶和子女的户口迁回的。

    10、离婚、丧偶的媳妇与外村村民再婚后,未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其本人、再婚配偶以及所生子女均不予认定成员身份。

    11、离婚或丧偶的外嫁女及子女、原乡镇企业类工作人员、自谋职业等“农转非”人员以及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等,在基准日前将户口回迁本村,但未与本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不予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2、原本村村民,截止基准日时已连续失踪4年以上的。

    1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但尚未注销户口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基准日之前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的。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有男有女,女子招亲入赘的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

    4、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及其随迁的子女。

    第九条  下列情形的人员,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军入伍、在基准日之前户口已迁往军队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升入大中专及以上院校、在基准日之前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及以上院校在校学生。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判刑、在基准日之前已注销户口的尚在“两劳”或服刑的。

    第十条  本县管辖范围内的偏远山村以及人口经商务工外出较多的“空心村”,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和农村土地确权时取得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开展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对取得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以及其基准日前娶进的媳妇、生育的子女等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增成员进行登记后,结合是否具有《指导意见》不予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进行界定。

    第十一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适用《指导意见》,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亦可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指导意见》未列明的人员类型,可由各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决策程序制定认定标准和条件或者直接表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二条 《指导意见》所称民主决策程序是指召开户代表会议或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含户代表会议授权和户代表书面委托授权)方式进行表决。本县管辖范围内的偏远山村、以及人口经商务工外出较多的“空心村”,召开户代表会议确有困难的,可直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乡镇政府同意后实施表决。具体表决方式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各村应当设立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类登记、资料搜集、调查初审、异议复查、统计汇总等具体认定工作。村民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和条件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应当按照该界定标准和条件逐一核实认定、分类登记,对初审无异议的人员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村民对第一榜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并附相应的证据,由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复查评议;因有异议未在第一榜公示的人员,应按本村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查证核实。对查实可予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第二榜公示名单仍有异议的,村民可在第二榜公示期内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提交本村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的,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后的名单进行第三榜公示。第三榜公示的人员名单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结果。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最终确定的成员名单登记造册并报所在的乡镇和本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村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溯及既往,不得以本次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张往年集体资产的分配事宜。

    经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其权益的范围、大小和具体行使的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全椒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六条 《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导意见》实施后,如与省、市就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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