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
|
大墅镇、马厂镇
|
|
2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大墅镇、西王镇
|
|
3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所有乡镇
|
|
4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
大墅镇、二郎口镇、古河镇、六镇镇、西王镇
|
|
5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
大墅镇、西王镇
|
|
6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马厂镇
|
吊销登
记证书
或者设
立许可
除外
|
7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六镇镇、马厂镇
|
8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马厂镇、西王镇
|
9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马厂镇
|
1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襄河镇、十字镇、大墅镇、二郎口镇、石沛镇、六镇镇、西王镇
|
|
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大墅镇、六镇镇、西王镇
|
|
1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大墅镇、二郎口镇、六镇镇、马厂镇
|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1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大墅镇、六镇镇、马厂镇
|
1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二郎口镇、六镇镇
|
1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六镇镇
|
|
16
|
自然资源
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襄河镇、石沛镇、六镇镇、马厂镇
|
|
17
|
自然资源
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
大墅镇、武岗镇、石沛镇、马厂镇
|
|
18
|
自然资源
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
大墅镇、武岗镇、石沛镇
|
|
19
|
自然资源
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
大墅镇、石沛镇
|
|
20
|
自然资源
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
襄河镇、大墅镇、二郎口镇、石沛镇、六镇镇
|
吊销采矿许可证除外
|
21
|
自然资源
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襄河镇、大墅镇、二郎口镇、石沛镇、六镇镇、马厂镇
|
|
22
|
自然资源
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襄河镇、大墅镇、石沛镇、六镇镇
|
|
23
|
自然资源
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大墅镇、西王镇
|
|
24
|
自然资源
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二郎口镇
|
|
25
|
自然资源
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二郎口镇
|
|
26
|
自然资源
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二郎口镇
|
|
27
|
自然资源
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西王镇
|
|
28
|
交通运输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
襄河镇、十字镇、大墅镇、石沛镇、六镇镇、西王镇
|
仅限乡道施工许可
|
29
|
交通运输
|
其他权力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襄河镇、十字镇、大墅镇、二郎口镇、石沛镇、西王镇
|
仅限占
用乡道
两侧边
沟批准
|
30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
襄河镇、十字镇、大墅镇、武岗镇、二郎口镇、古河镇、马厂镇、西王镇
|
|
31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等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
|
襄河镇、十字镇、大墅镇、武岗镇、马厂镇
|
|
32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襄河镇、大墅镇、西王镇
|
|
33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大墅镇、二郎口镇
|
|
3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所有乡镇
|
|
3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二郎口镇、古河镇、六镇镇、西王镇
|
吊销操
作证件
除外
|
3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所有乡镇
|
|
3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二郎口镇
|
|
3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
武岗镇
|
|
3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武岗镇、古河镇
|
|
4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古河镇、西王镇
|
|
4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古河镇
|
|
4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古河镇、西王镇
|
|
43
|
水利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国发〔2014〕5号)
|
襄河镇、十字镇、大墅镇、武岗镇、二郎口镇、古河镇、马厂镇、西王镇
|
|
44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襄河镇、古河镇
|
吊销河
道采砂
许可证
除外
|
45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古河镇
|
|
46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襄河镇、古河镇
|
吊销河
道采砂
许可证
除外
|
47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襄河镇
|
|
48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襄河镇、古河镇
|
|
49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马厂镇
|
|
50
|
文化和旅游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
|
大墅镇、古河镇、石沛镇、六镇镇、西王镇
|
仅限境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
|
51
|
文化和旅游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
古河镇
|
仅限内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52
|
文化和旅游
|
其他权力
|
旅游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
襄河镇、十字镇、武岗镇、二郎口镇、马厂镇
|
|
53
|
文化和旅游
|
其他权力
|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襄河镇、十字镇、武岗镇、二郎口镇、古河镇
|
|
54
|
文化和旅游
|
其他权力
|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襄河镇、武岗镇
|
|
55
|
文化和旅游
|
其他权力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襄河镇、武岗镇、二郎口镇、古河镇、石沛镇
|
|
56
|
文化和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襄河镇、十字镇、大墅镇、古河镇
|
|
57
|
景区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
|
古河镇、六镇镇、马厂镇
|
|
58
|
卫生健康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西王镇
|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59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襄河镇、十字镇、大墅镇、二郎口镇
|
|
60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襄河镇、十字镇、大墅镇、二郎口镇
|
|
61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襄河镇、十字镇、大墅镇、二郎口镇
|
|
62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襄河镇、十字镇、大墅镇、二郎口镇、石沛镇、西王镇
|
|
63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十字镇、大墅镇、武岗镇、石沛镇、六镇镇
|
吊销燃
气经营
许可证
除外
|
64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
所有乡镇
|
|
65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马厂镇
|
|
66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二郎口镇、马厂镇
|
|
67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西王镇
|
|
68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西王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