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6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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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善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省残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度,全县对低保和分散供养五保户范围内一、二、三级残疾人及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救助总人数不少于6633人(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1),做到应助尽助。

    (二)救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低保范围内一、二、三级残疾人和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按每人每年840元标准救助;女年满50岁、男年满55岁的,每人每年增加360元,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救助。分散供养五保户中一、二、三级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救助。同时符合省、市救助条件的,不重复享受两种救助。

    除省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配套资金外,其余部分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20%和80%。

    (三)责任单位及职责分工

    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由市、县(市、区)残联负责牵头,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配合。

    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以及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等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和分散供养五保待遇的残疾人名册等资料,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调整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家庭,做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残联按要求将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并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实行“个人申请、三榜公示、三级审核审批”制度。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携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五保供养证》,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审批表必须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批表的初审签并署意见,经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名单须公示5天,然后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批表复审并签署意见,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名单须公示5天,然后上报县(市、区)残联。

    县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公示3天以上。省民生工程软件运行后,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成立2015年度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是一项重要的惠残助残政策措施,体现了各级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各级残联要通过各种形式、多种媒体进行宣传,使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都能得到救助,扩大这项惠残助残政策措施的社会影响。

    规范档案管理。县、镇残联要对救助人员的救助档案,按照“两级建档,一人一档,证件齐全”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所有救助人员还必须进入省救助系统和滁州市生活救助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处理。符合省救助的录入省救助系统,符合市救助的录入市救助系统。

    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救助资金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的“一卡通”或其他社会化发放形式发放给救助对象,并注明“残补”。省救助对象在当年度资金发放前死亡的,按其实际生存月份发放救助资金,结余资金年度清算时调整;在救助资金发放后死亡的,当年发放的救助资金不再收回。

    严肃救助工作纪律。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残联要设置一个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事救助工作的人员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贫困残疾人康复

    (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

    1. 目标任务

    2015年,为全椒县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免费复明手术150例(省分配任务80例,市任务70例)。详见《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分解表》。

    1. 救助对象

    全县城乡贫困白内障患者。

    救助对象需提交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贫困证明等材料。

    1. 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资金筹集,省级财政统筹安排66万元,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财政统筹安排54万元,不需县财政分担,共计120万元。各地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补助标准,每例手术经费1000元。其中:手术耗材(150元/例)由省级负责统一采购,剩余部分(850元/例)为患者筛查、术前术后常规检查、用药、床位、治疗、护理等费用。

    1. 资金管理及拨付

    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市级补助部分,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完成后,县级残联负责根据定点医院手术完成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手术定点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流动眼科手术车“复明22号”复明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医秘〔2012〕481号)精神,“复明22号”参与协助我市完成手术任务;参与方式由承担“复明22号”任务的省第二人民医院与我市卫生部门或手术定点医院协商,并根据实施手术的具体情况进行项目手术资金分配。

    (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1. 目标任务

    2015年,为全县56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1. 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1. 项目管理

    县级残联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 目标任务

    2015年,为72名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救助,或适配辅助器具。

    1. 救助对象

    全县城乡低保或困难家庭残疾儿童。

    1. 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每名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费12000元,术后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4000元;为每名聋儿配发助听器2台,提供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费用6000元,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2、脑瘫儿童:为每名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3、孤独症儿童:为每名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4、智力残疾儿童:为每名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5、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每人12000元标准,为33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比2比例分担。

    6、辅助器具:为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1. 资金管理与拨付

    1、人工耳蜗、助听器、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由中残联或省残联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项目所需手术、验配服务、康复训练等非采购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按照各市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结合省级财政分担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至各市级财政部门。

    2、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各市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手术费用直接支付至手术定点医院,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后根据专家组考核评估结果予以结算的方式,作出适当调整。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开展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县、镇残联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1. 项目管理

    1、县残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将救助对象安排至定点机构,按规范进行手术或康复训练。

    2、无定点机构或机构不能满足本县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市,可将残疾儿童转介至外市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目前正在外市定点机构训练或自行申请至外市定点机构训练的,经市级专家组质量评估合格后,可认定为户籍所在地的任务。

    3、残疾儿童进入定点机构训练的,均应填写《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附后);在训儿童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回户籍所在地残联申领康复训练经费,或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直接将补贴经费划拨至定点机构。

    4、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残联厅发〔2011〕25号)规定的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将以此为依据对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安全。

    6、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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