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3-02-10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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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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