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函〔2022〕64号)和《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滁办发〔2021〕9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86元/人/月。
(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7元/人/月。
二、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其中集中供养、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从1020元、970元提高到不低于1102元、1047元。
(二)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28元,其中集中供养、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从770元、710元提高到不低于830元、765元。
(三)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
上述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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