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二、承办机构
全椒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3)有健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我省计算机最低台数和经营面积按新标准执行。3.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申请材料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报告
3.房屋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4.法人身份证复印
5.房屋产权证明和租房合同
6.网络宽带接入通知和电信ISP接入合约
7.行政许可现场勘察笔录及图片
8.《公共聚焦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结构平面图
10.公安机关核发的《安全审核意见书》
11.网吧章程
12.资金证明
13.设备清单
14.公示及图片
15.设立申请表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备案
1.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人身份证明。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审批
1.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人身份证明;
4.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图;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改建、扩建审批
1.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法人身份证明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1.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法人身份证明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计算机台数审批
1.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法人身份证明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网络地址
1.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法人身份证明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
2.变更法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文旅局窗口一次性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2)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
3.审查:
1)县文旅局行政审批股进行资料审查或现场勘查;
2)公示10个工作日,并视公示情况是否举行听证。
4.决定:
县文旅局负责人审批决定。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审批办结时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备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改建扩建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计算机台数审批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等特别程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网络地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全椒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窗口
电话:0550-2302725
十、办理地点
全椒县政务服务大厅 二楼文旅局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