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信访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24 14:58 来源:全椒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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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滁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滁政务办〔2024〕1号)要求,结合有关统计数据编制。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全椒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全椒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公开年报中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全椒县人民政府信访局联系(地址:全椒县儒林路181号信访局,电话:0550-5011609,邮编:239500;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工作日下午14:30—17:3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3年度,我局根据重点任务分工,及时更新、发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升公开信息质量,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确保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3年度我局共通过网络平台、信函等方式收到信息公开申请0件,上年结转0件,本年共办理0件,结转下一年办理0件,行政复议0件,行政诉讼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根据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范要求,编制完善相关栏目调整和数据迁移工作;认真落实联络员职责,通过健全机制制度,实行“三审”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力度,特别是涉及政治方面专有名词表述等方面;定期接受县政务公开办及第三方监测检查,对第三方测评反馈问题积极整改。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县政务公开办及政务公开目录要求明确公开事项,全面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积极利用各级媒体、广播、微信公众号等的宣传作用,让群众通过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监督保障。

    一是强化责任监管,对政府网站公开信息进行审核筛选、更新检查、回顾总结,全方位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权,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不定期开展培训会议,传达上级精神,深刻认识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二是政务公开的形式单一,内容不够丰富,以文字解读为主,缺乏图片、视频等形式;三是信息公开不够及时。

    2024年我们将从以下方面改进:一是加强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创新,丰富政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三是及时公开,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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