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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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财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教育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在省教育厅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省级教育事业发展及对市、县教育转移支付的资金。

    第三条  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应当遵循安排科学、分配规范、公平公正、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教育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共财政导向,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资金需求。

        第五条  遵循公益导向、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坚持保基本、保急需、广覆盖,促进教育公平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  健全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逐步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结合财力状况安排项目支出。省教育厅要同步建立教育项目库,结合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同步编列项目支出滚动预算。

    第七条  强化预算公开评审,全面推进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拓展评审范围,完善评审专家队伍,优化评审流程,强化结果运用,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教育专项资金应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程序,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资金。教育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教育专项资金用途、使用范围、分配原则、绩效考评及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教育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对普惠性教育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以区域或单位为主实施的竞争性项目,通过后补助择优确定实施主体。适合市县统筹审批的,下放审批权限,资金切块下达市县,省级加强监督、跟踪问效。

    第十条  教育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根据资金的扶持方向和政策规定,综合考虑补助对象的客观需求、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合理制定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

    第十一条  教育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分配的,事前明确准入条件、考核指标,综合运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考核结果,从申报项目或单位中择优确定。

    第十二条  创新教育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公建民营、以奖代补等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前细化教育专项资金,确保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分别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的三十日内、六十日内下达市县。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加强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分配的监督体系。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教育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教育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管理办法等依法依规进行公开。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九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教育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等负责;省教育厅对教育专项资金的项目立项、分配意见、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负责。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省切块下达资金分配使用负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职责划分,落实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主管领导和责任处室,明确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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