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椒县“人才贷”业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1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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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全椒经济开发区,各银行、担保金融机构:

    《全椒县“人才贷”业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1日

    全椒县“人才贷”业务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发挥金融在创优人才发展环境中的支撑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高层次人才创业类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广泛集聚人才来全椒创新创业,根据《关于金融支持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1〕70号)、《滁州市“人才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滁金〔2022〕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全椒县“人才贷”业务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机制,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向我县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以下简称“人才贷”)。

    第三条  县财政出资在县担保公司设立500万元规模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按比例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发放“人才贷”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高层次人才企业。申请“人才贷”业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须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人才贷”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或技术研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权益性投资等用途。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牵头认定高层次人才类别,组建高层次人才企业项目库,明确入库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动态调整。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名单内企业开展“人才贷”业务。

    第七条  “人才贷”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选择合作银行申请“人才贷”业务,提交申请和高层次人才创业类企业批文或证书等材料,并对征信报告中的存量贷款情况作出说明。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相关问题咨询。

    (二)审贷放款

    合作银行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如需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应根据担保机构审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在收到合作银行审批书面告知单并对项目资料审核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手续。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八条  合作银行办理的“人才贷”业务类别为信用贷款,鼓励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央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担保机构按照不高于“人才贷”担保金额0.3%标准收取担保费,不要求企业提供除信用保证之外的其他反担保措施。“人才贷”担保业务由县财政局按相关担保费补贴办法予以补贴。

    第九条  鼓励在全各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人才贷”业务,原则上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单户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贷”业务发生代偿时,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按照4:3:3比例承担风险责任。“人才贷”业务纳入省政银担再担保体系的,按照省政银担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受理风险补偿部门为县金融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在贷款形成不良后,向金融服务中心申请贷款额40%的补偿资金,县担保公司收到批准文件后,三日内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将资金拨付给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不良贷款依法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后,按照合作方先期代偿的比例退还到相应账户。担保机构按照出台的追偿挽损相关文件依法追偿,追偿所得扣除以上追偿成本后,按照合作方先期代偿的比例退还到相应账户。

    第十三条  在程序合规情况下,由于市场、不可抗力等因素,允许风险补偿资金出现年均30%以下损失,对“人才贷”业务担保代偿率容忍度提高至6%。风险补偿资金连续2年平均损失超限的,暂停新增业务开展,未结清业务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当满足损失率低于30%后,可恢复新增业务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对于恶意拖欠“人才贷”贷款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记录并从“人才贷”企业库中移出,且3年之内不得享受“人才贷”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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