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学生资助】全椒县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4-02-29 11:21 信息来源:全椒县教体局 阅读人次: 文字大小: [ ]

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幼儿园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20357《全椒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全教体﹝202053)、《全椒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全教体〔202360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我县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主要目标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资助名称、对象、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分为三档,一档3000元,二档2000元,三档1000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分为三档,一档3000元,二档2000元,三档1000元。

)中职学校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

(四)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全椒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五)幼儿资助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元。

六)校内贫困学生资助公办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要积极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等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底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春季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依据、程序等严格按照《全椒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幼儿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资助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确保资金落实。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幼儿园须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规范资料管理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

   打卡发放资金。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专用银行卡(社保卡)学期发放,幼儿资助资金通过家长提供的银行卡(社保卡)按学期发放各类资助资金(含校内资助资金)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幼儿资助资金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对于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入学时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    

加强系统维护各学校要及时、准确填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建档立卡系统,资助项目要100%纳入系统管理、资助信息要100%填报

、检查与监督

学校(幼儿园)和年级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校(幼儿园)和各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局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教局和各学校(幼儿园)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幼儿园)领导的责任。

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幼儿资助资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学校(幼儿园)要按照本办法根据本校(园)所在学段制订符合本校实际的实施办法。

本办法印发后,如无政策性变动,以后不再每年下发,依本办法延用。各校(园)制订的学校(幼儿园)实施办法也同样延用,无需每年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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