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全椒县司法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3-09-06 10:54 字体【  

【案情背景

2021年11月14日6时24分,孙某某驾驶拖拉机,行驶至全椒县章辉中学路段时与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着肖某某发生碰撞,致肖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某无责任、肖某某无责任。当天,肖某某被送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治疗,伤前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Shark4型)、左膝膝内侧半月板伴副韧带损伤、左侧外侧半月板伴十字韧带损伤、头皮裂伤、精神分裂症、高血压。20211213日,肖红霞出院,2022118日,肖某某至全椒县人民医院进行左胫骨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手术,并于20221115日出院。肖某某先后共住院36天,共花费医疗费28964.15元,孙某某为肖某某垫付医疗费20852元。

孙某某垫付医疗费后,并未对肖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肖某某具有长期慢性病,且家庭困难,医疗费的支出已经对其家庭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其受伤后,生活需要丈夫丁某某照顾,家中无另外的经济来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肖某某丈夫丁某某来到全椒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全椒县法律援助中心夏冰主任热情接待了丁某某,向其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当即决定给与肖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何美娟、彭晨(实习)律师承办此案。

何美娟、彭晨(实习)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丈夫丁某某取得电话联系,在了解案情具体情况及其家庭情况、诉讼请求,并查明,孙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属于机动车范畴,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何美娟、彭晨(实习)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孙某某应当对肖某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案的关键就是确定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确定诉讼思路后,何美娟、彭晨(实习)律师与肖某某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并当即书写民事起诉状,诉前鉴定申请书,向全椒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肖某某伤残情况及三期进行鉴定,随后承办律师立即到全椒县人民法院立案。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34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肖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达25%。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肖某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

拿到鉴定意见后,何美娟、彭晨(实习)律师立即着手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计算,并核实相应的证据,对于缺少证据证明的,通知肖某某丈夫丁某某进行补充。材料补充完成后,何美娟、彭晨(实习)律师重新书写民事起诉状,至全椒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向法庭呈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肖某某要求孙某某支付各项损失都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并对孙某某的抗辩进行了反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肖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20685.2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判决,肖某某现已拿到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肖某某在无助的情况下,向全椒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援助承办人准备充分,证据有力,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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