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昂某某、冯某某与滁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来源:全椒县矛盾调解中心 阅读: 发布时间:2023-10-09 09:28 字体【  

【案情简介】

冯立江于2023年7月15日到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公司)上班。2023年7月17日晨6:19分,冯立江到公司考勤打卡后不久,突感身体不适,被同事送至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8:30分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冯立江妻昂某某、儿子冯某某认为:冯立江属工伤死亡,要求中明公司按照工伤赔偿未果,引起纠纷。

【调解过程】

2023年7月19日,死者冯立江妻子昂某某、儿子冯某某到全椒县政府信访局上访,信访局将该案转至全椒县矛盾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指派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尤龙、杨文莲进行调解。调解员当即向双方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死者冯立江今年54岁,到中明公司工作仅12天,其原来就患有冠心病,做过冠脉搭桥手术。因刚入职,中明公司尚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但为包括冯立江在内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当时双方均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冯立江死亡后存放在殡仪馆没有火化,其家人要求按工伤赔偿处理结束后再火化。中明公司认为冯立江因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存在争议,依照规定应当先申报工伤,如认定为工伤,可以按照工伤赔偿。在未认定工伤前,也可以协商解决。

根据以上了解的情况,调解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冯立江因病死亡没有争议,但对是否构成工伤,中明公司认为应经过法定程序来认定。经过多轮调解,为了尽快处理该案,双方均同意暂不申请认定工伤,先协商一次性处理。最后协商结果中明公司赔偿昂某某、冯某某74.2万元。调解中调解员向双方释明,如果今后社保部门认定冯立江死亡构成工伤,其家属不能再要求赔偿,如不构成工伤,中明公司也不能反悔,要求双方慎重考虑。双方均表示已充分考虑好了,要求尽快处理。就案件调解协议细节违约责任,调解员也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终于双方于2023年8月1日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平复当事人情绪。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一、冯立江死亡,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昂再梅、冯万超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合计74.2万元,于2023年8月8日前支付20.2万元,下剩54万元于2024年1月31日前付清。

二、昂再梅、冯万超应无条件协助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报工伤认定以及商业“雇主责任保险”理赔手续,如果得到赔偿保险金归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

三、如果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期限足额履行,应自逾期之日起以下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且昂再梅、冯万超有权要求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赔偿款。

四、如果昂再梅、冯万超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协助义务,应支付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

五、本次调解属一次性终结调解,当事人对此以后不得再以其他形式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六、本案诉讼费由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为了保证案件顺利执行,双方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

【案例点评】

一、本案死者冯立江系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要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工伤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有争议,有可能还要进行行政诉讼,过程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死者亲属要等工伤赔偿处理结束再火化尸体办理丧事,肯定等不了,因此要求尽快处理。中明公司为了尽快化解矛盾也同意立即处理。调解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厘清法律关系,坚持依法调解协商自愿的原则,将宣传法律规定贯穿案件调解全过程。给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调解是解决本案纠纷最好、最快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促使案件及时调解。

二、本案由全椒县政府信访局转送调解,案件发生时正值夏季高温期,死者未火化,家属情绪激动,时间紧迫,存在重大信访隐患。调解员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各部门联动,信访、县社保局、石沛镇政府等部门配合,将该案顺利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重大信访隐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通过本案处理,调解员以案释法,建议用工单位中明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在招收工人时,应做好员工入职前体检,入职后定期体检,订立劳动合同,及时交纳工伤、养老等各种保险,建立健全各项劳动保护制度,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工人职业病的发生,以便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何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企业健康高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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