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1年)的通知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椒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1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全舒心”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椒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1)》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全椒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1年)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
全椒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1年)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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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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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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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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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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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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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 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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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 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
3 |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 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
4 |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 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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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矿权(采矿权人名称或矿山名称)变更登记 |
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无变化证明或更名后系采矿权人全额投资的子公司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 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工商或企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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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矿权变更(转让)登记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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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 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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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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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 |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 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 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
申请单位提供 |
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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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五)办公场地证明;(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工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43号)第二条:企业法人机构需同时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 |
申请人整理材料,由申请人工作单位统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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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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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
申请人 |
认领 |
2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
申请人 |
认领 |
3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申请人 |
认领 |
4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 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
申请人 |
认领 |
5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申请人 |
认领 |
6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 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 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申请人 |
认领 |
7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申请营业登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申请人 |
认领 |
8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四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申请人 |
认领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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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
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目:“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交通局 |
县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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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
1.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专业背景说明以及与本单位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震发防〔2017〕291号)第二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级地震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工程项目跨2个及以上省辖市的,向省地震局备案。 |
申请人所在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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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科技团队领军人才、核心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
1.《安徽省2016年度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公告》:公司正式注册且市扶持资金到位后,由各市科技局于2016年6月8日前将申请省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扶持资金”)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省科技厅对外科技合作处。(每年均下发通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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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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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1.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3.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4.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部门相关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所在社居委或村委会 所在学校 公安部门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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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1.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2.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公安部门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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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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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
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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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火化证明。 3.户籍注销证明。 4.宣告死亡证明。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
医院 民政部门 公安部门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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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1.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2.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资产评估机构 个人提供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7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 2.人社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第三十二条。 |
人社部门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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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思想情况鉴定表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证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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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规定: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须持有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性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
户籍地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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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皖政办〔2008〕47号)第五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六)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其它贫困家庭。 |
户籍地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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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分立审批 、合并审批、举办者变更审批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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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分立审批 、合并审批、举办者变更审批 |
民办学校校长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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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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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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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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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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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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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
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新建、改建、扩建) |
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
《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53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变更申请,除提交41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4)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料。 |
人社部门 |
|
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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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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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升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
《安徽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升放气球单位提出资质认定申请,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先行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三)作业人员登记表及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四)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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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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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许可 |
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法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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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
具有备案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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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