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不服全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案
全复字〔2022〕2号
申请人: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12419XXXX,户籍地:安徽省XX市XX区XX幢X单元X室。
被申请人:全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肖阳,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经简易程序作出的341124158108997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41124158108997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日,申请人在驾驶牌照为“皖BJC9XX”的机动车至全椒县万利路与儒林路交口时,最左侧车道地面为“左转与掉头”标志,车道左侧护栏有“允许掉头”标志,前方交通标志为“箭头式左转红灯”,掉头范围内无车辆,人行横道无行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实施掉头行为。理由:1.申请人实施掉头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是合法行为;2.被申请人判定申请人“掉头”行为是违反“左箭头”样式的“左转红灯”交通信号灯通行无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经查,皖BJC9XX小车于2021年10月2日15时49分11秒经过全椒县万利路与儒林路交口时“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以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复议中提到交口有提示标志,要根据具体情况,道路有中央隔离且在进交口前开口时,可以提前直接掉头;道路有中央隔离护栏在进交口前未开口的情况下等同于黄实线不准予直接掉头,必须按照交口内通行规则通行。
综上所述,该起违法行为证据有力,法律应用无误。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日15时49分,申请人驾驶牌照为“皖BJC9XX”的机动车行驶至全椒县万利路与儒林路交口时,车辆在儒林路由北向南最左侧车道准备实施掉头行为,此时前方交通标志为“箭头式左转红灯”,该车道为左转和掉头车道,车道左侧有中央隔离护栏且在进交口前未开口,车道左侧护栏有“允许掉头”标志,申请人驾驶该车辆越过停止线实施了掉头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接受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341124158108997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电子凭证。2021年12月2日,申请人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3411241581089971号全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皖BJC99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全椒县万利路与儒林路交口时掉头的照片、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遇到前方交通信号为红灯时,仍然越过停止线实施掉头行为,被申请人认定其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3411241581089971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