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全复字〔2023〕62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全复字〔2023〕62号
申请人:xxx公司xx县xx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镇xx路x号x苑x号楼x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xx,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8PQWENOW
委托代理人:赵xx,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施健,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市监处罚〔2023〕281号)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