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全复字〔2023〕63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全复字〔2023〕63号
申请人:刘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119920514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x苑xx号楼x单元x室。
被申请人: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施健,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