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不服全椒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全复字〔2023〕69号)

来源:全椒县司法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3-12-29 09:03 字体【  

全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全复字〔202369

 

申请人:xx19xxxx日出生,x族,身份证号码:34112419451011xxxx,户籍地: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30304xxxx,系申请人儿子。

被申请人:全椒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叶晓飞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10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公(古河)罚决字202361620231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118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1115日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现案件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公(古河)行罚决字〔2023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031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公(古河)行罚决字〔2023616号),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全公(古河)行罚决字〔2023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事实不清:1、本案发生地点并非於xx家门口,而是在申请人与於xx两家交界处一处空地上;2、本案发生的原因也并非简单的琐事引发的争执,系於xx无故生事,并且申请人也未拿木棍打於xx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因在家中饲养了鸡,因两家距离相近,故有一两只鸡跑到於xx家门口处,於xx发现之后,看到了在空地上栽大豆的申请人,不顾申请人系其长辈的身份,辱骂申请人,而申请人的丈夫於xx听到自己侄子没大没小辱骂自己的妻子,一气之下,拿着一个竹子轻轻的打了一下於xx,仅仅是想稍微教训一下於xx,让其不要没大没小,但是於xx却拿起旁边的木棍冲上去就是殴打於xx,於xx没有想到於xx如此凶残,只得拿着竹子抵挡,直至於xx将手中的木棍打断之后,仍然不放过於xx,更是在家拿出铁镐,继续殴打於xx,最终将於xx打倒在地上爬都爬不起来,而发现自己丈夫被於xx打倒在地的申请人赶快跑过来搀扶,并日指责於xx,但是不知是何原因的於xx居然连着申请人一起殴打,而申请人在毫无还手之力的情况下被於xx殴打致轻伤二级。3、申请人在江苏省中医院和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都检查出了“血管性痴呆”,该病症的主要症状系有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故申请人陈述的无任何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根据现场来看,仅仅只有一个竹子在於xx手中,一个木棍被於xx打断,一个铁镐也在於xx手中,无其他工具,但是处罚决定书中却载明申请人手持木棍殴打於xx明显不可能,显然是无中生有,而申请人已有77岁,不可能空手和手持铁镐的於xx厮打,故申请人全程系被动殴打,没有任何还手的可能。

综上,申请人并未殴打於xx,仅仅是在於xx殴打自己丈夫时前去搀扶自己丈夫,却无故被於xx殴打,全椒县公安局认定申请人殴打於xx,并据此出具全公(古河)行罚决字〔2023〕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拘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经依法查明:2023年06月28日17时许,在古河镇再安村下於组於xx家门口,於xx与其叔於xx、婶子盛xx两家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发生撕打,於xx用棍子及小镐殴打於xx、盛xx,於xx及盛xx用竹杆、小木棍殴打於xx,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以上事实有双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伤情检查、现场勘验等证据材料佐证。最终我局认定盛xx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并依法做出了处罚决定。
    二、本案办案程序合法:2023年07月04日,我局古河派出所接警后,于当日受理行政案件调查,依法勘验现场,固定双方伤情,因本案於xx殴打盛xx所致的损伤伤情经全椒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案件于2023年08月02日转立为刑事实件侦查,虽侦办跨度较长,但均在法律规定办案期限内,办案民警对盛xx做出处罚决定的告知、审批程序均依法办理,办案程序合法。

三、本案处罚幅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本案调查结果,我局最终做出的处罚决定幅度适当,适用裁量准确,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系民间纠纷琐事引发的打架行为,於xx与盛xx系邻居,且为亲戚,因两家琐事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盛xx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为七十周岁以上,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其次,从案情考虑,起初系於xx与盛xx俩因琐事发生口角对骂,后盛xx的家属於xx先用小竹杆殴打於xx的,於xx还手殴打其叔於xx,盛xx看其丈夫被於xx殴打了,后才上去用小木条打了於xx的,於xx的伤情轻微,故盛xx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
   综上,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的指导意见》中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盛xx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我局认定盛xx的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符合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适当。
   四、针对申请人申请内容的答复:1、申请人提及的案发地点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经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案发地点系嫌疑人於xx家大门口前,两家为邻居,之间相隔约为五米之远的距离,具体案发地点与案件定性处理无因果关系。
    2、经调查,申请人与於xx两家所产生的纠纷,系因申请人家的鸡当时跑到於xx家菜地上的,於xx便将申请人家鸡往菜地外撵,在驱赶鸡的时候,双方发生口角,后於xx辱骂申请人盛xx的,在其辱骂中被申请人的丈夫於xx听见后,於xx生气便拿了根小竹杆打了於xx的,於xx看其叔子於xx打他,他便拿了根小木棍还手打了於xx,在於xx与於xx相互殴打中,申请人也上来用一根小木棍打了於xx,在双方相互撕打中,於xx手中的小木棍打断了,他便从自家大门东边的窗台上拿了把小铁镐打了其叔子於xx和婶子盛xx的,於xx与於xx相互撕打中,於xx刚开始用小木棍打在於xx的左胳膊和左腿处,后用小铁稿打在於xx左腿处,经鉴定於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时於xx并没有被於xx打倒在地上,申请人是在於xx与於xx相互撕打中上前去用小木棍打了於xx的,於xx还手用小铁镐打了申请人的。
    3、申请人提及的在江苏省中医院和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出的“血管性痴呆”疾病,该病为认知功能障碍,这只是检查出申请人患有的疾病,并无法律明文规定,患有此病的人陈述不能作为证据的,经调查,申请人在其丈夫於xx与於xx相互撕打中,申请人上去用小木棍打了於xx的
    综上所述,我局对盛xx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全公(古河)行罚决字2023)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在此,请求xx县人民政府维持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

经审理查明: 2023年06月28日17时许,在xx镇xx村xx组於xx家门口附近xx与其叔於xx、婶子盛xx两家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发生撕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于当日受理行政案件调查,依法勘验现场,固定双方伤情

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与於xx两家所产生的纠纷,系因申请人家的鸡当时跑到於xx家菜地上的,於xx便将申请人家鸡往菜地外撵,在驱赶鸡的时候,双方发生口角,后於xx辱骂申请人盛xx的,在其辱骂中被申请人的丈夫於xx听见后,於xx生气便拿了根小竹杆打了於xx的,於xx看其叔子於xx打他,他便拿了根小木棍还手打了於xx,在於xx与於xx相互殴打中,申请人也上来用一根小木棍打了於xx,在双方相互撕打中,於xx手中的小木棍打断了,他便从自家大门东边的窗台上拿了把小铁镐打了其叔子於xx和婶子盛xx的,於xx与於xx相互撕打中,於xx刚开始用小木棍打在於xx的左胳膊和左腿处,后用小铁稿打在於xx左腿处,经鉴定於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时於xx并没有被於xx打倒在地上,申请人是在於xx与於xx相互撕打中上前去用小木棍打了於xx的,於xx还手用小铁镐打了申请人。

从本案案情考虑,纠纷起初系於xx与盛xx俩因琐事发生口角对骂,后盛xx的家属於xx先用小竹杆打於xx的,於xx还手殴打其叔於xx,盛xx看其丈夫被於xx殴打了,后才上去用小木条打了於xx的,於xx的伤情轻微故被申请人认定盛xx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全椒县区域范围内的治安管理部门,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及《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的指导意见》中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本案中,双方纠纷起初系於xx与盛xx俩因琐事发生口角对骂,后盛xx的家属於xx先用小竹杆殴打於xx的,於xx还手殴打其叔於xx,盛xx看其丈夫被於xx殴打了,后才上去用小木条打了於xx的,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

由于涉案当事人系民间纠纷琐事引发的打架行为,盛xx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其次,从案情考虑,起初系於xx与盛xx俩因琐事发生口角对骂,后盛xx的家属於xx先用小竹杆殴打於xx的,於xx还手殴打其叔於xx,申请人看其丈夫被於xx殴打后才上去用小木条打了於xx的,於xx的伤情轻微,故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因申请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且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故被申请人认定盛xx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本案中因申请人1945年10月11日生已年满70岁,故被申请人依法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无不当。

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接警后当日受理行政案件调查,依法勘验现场,固定双方伤情。2023年7月5日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被申请人伤情鉴定申请,经全椒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於xx殴打盛xx所致的损伤伤情为轻伤二级,故案件于2023年8月2日转立为刑事实件侦查,虽侦办跨度较长但均在规定办案期限内。且被申请人对盛xx做出处罚决定的告知、审批程序均依法办理,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公(古河罚决字2023616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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