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信局政务公开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来源:全椒县经信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3-07-14 09:45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由相关科室采取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的起草(承办)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五条 决策起草(承办)科室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均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按照公示或听证的规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条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起草(承办)科室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决策起草(承办)科室不得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八条 决策起草(承办)科室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反对意见较多的决策事项,决策起草(承办)科室应及时调整决策方案。

第九条 决策起草(承办)科室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性建议意见,连同决策方案一并提交局级以上会议审议。

经过审查的公众参与结果作为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公开征求但未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决策。

第十条 决策起草(承办)科室应当通过报纸、网站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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