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 告
(2022)皖1124民初3844号
许靖:
本院受理的王凤军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十五时整(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全椒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