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因安徽初么纸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受理安徽初么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11月6日,本院指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查明:管理人对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依法审查认定申报的债权。管理人经审查认定的债权为:确认债权19户,总额为33146725.43元;15名存疑债权,总额为23439192.71元;7名不予确认,总额为16341182.84元。13名职工债权,其中已确定三名职工债权,总额为166600元,另一名职工债权1002200元正在进一步核实中,9名职工债权不予确认。管理人编制了《安徽初么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的报告》提交债权人核查。
2023年12月13日,安徽初么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在本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上听取并审议了管理人提交的《核查债权报告》,对管理人提交的《安徽初么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核查通过。
2023年12月19日,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安徽初么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裁定确认。同日,本院依法作出(2023)皖1124破1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安徽初么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认为:因安徽初么纸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宣告安徽初么纸业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