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124破1号之二
2024年3月14日,本院根据安徽未来灯塔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裁定认可安徽未来灯塔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终止安徽未来灯塔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