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皖1124破5号之一
2024年2月7日,本院作出(2024)皖1124破申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王家明对滁州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4)皖1124破5号决定,指定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担任滁州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王家和。
本院查明:管理人对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依法审查认定申报的债权。管理人经审查认定债权并编入《滁州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表》的债权共有2户。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为75117.50元,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另,管理人经初步调查,暂未发现滁州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管理人已经依法予以公示。职工如对公示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12日,滁州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本院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管理人提交的《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对管理人提交的《滁州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并核查通过。
2024年3月18日,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王家明等2名债权人对滁州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同日,本院依法作出(2024)皖1124破5号民事裁定,裁定确认王家明等2名债权人对滁州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详见《滁州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异议债权表》)。
本院另查明,2023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23)皖1124执2879号之一执行裁定,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滁州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再查明:经管理人调查了解,滁州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志已死亡。
本院认为:滁州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原因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裁定宣告滁州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